依據檢察官的邏輯,如果有一個女生被撿屍性侵,只要男生技巧夠高,例如有加藤鷹的指技,能讓讓女生有感受到高潮,就不算性侵。===============(五) 又依據林女歷次心理諮商紀錄,雖諮商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然心理諮商紀錄另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及其「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等語,是依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不無歧異之情形下,亦堪認陳O星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時,當下是否確有違背林女之性自主意願,尚非全然無疑,自難據此即遽對被告繩以強制性交之罪名。 ---------------不起訴書全文請看下列連結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822/1187597/
vu84vu wrote:聯絡學生做啥?有事都是補習班導師或主任或櫃檯聯絡我們。補習班老師聯絡到一起出遊,還聯絡到床上去,我們從沒聽聞過。 是啊以前補習時倒是接過兩次小老師的電話,說要介紹男朋友給我,還約我出去...(不過沒去就是了)看他們補腦50幾的塵星如此純潔,無法抗拒林女的引誘 ,真令人瞠目結舌匪夷所思塵星自己都沒膽說林女主動引誘只敢說合意 ,學生這麼多偏偏只找成績已經最好的林嗎?怎麼想都是蓄意的吧
有人欲加之罪不及律法現在要轉攻擊道德了基本上要用職業道德論雖有關聯但不是很通因為它只是個補習班專科老師跟常人或古代那種一日為師的等級不同正規體制下的級任教師比較受箝制與高道德期望其他的要求會低些因為這是相對性事務你若不認為終生為父又何來要求對方行為要如此高尚?有人會對補習班"老師"道德很要求嗎?應該重點都放在升學吧因此常人會認為有正常社會道德既可有過之固然很好但不會當成其標準並加之檢視因為這跟他的專業能力無太多相干可是有人用話術忽略那個學店老師不是傳統老師腳色省略苟且之時已沒有師生關係想也知道是意欲為何那就是"誤導"而在成立"基本道德"問題前我記得以前有位作家也跟他以前的學生結婚後來離婚香港有個甚麼大師的續絃樣子也跟他以前的學生結婚因此老師不能上學生是個怎樣明確道德觀念與標準?為何老師不能上"曾經"教過的學生呢?要隔多久才能上?還是永遠都不能上?這兩人道德與倫理又哪裡出了問題?當然有人會辯解說彼此的狀況不同不能同論可標準在哪?那些在大學教書的可以在補習班的反而不行?還是有結婚的就是真愛可以分手的老師就是玩弄要該死亦或是單純時間間隔太近的不行?假如你認為是"最基本道德"那你應該很容易設定到底你的依據為何?又訂於何處?
桃子0324 wrote:不像,像被突然XO...(恕刪) 既然你都說不像的了,幹嘛還扯6、7月何時被突然OX,證據呢?桃子0324 wrote:還是下了什麼愛情藥?讓林喝了愛 上 他 ? 會下愛情藥的不是女人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