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ame wrote:你真的很沒常識法律沒..公務員 依照長官指示去執行也不可能被依照強盜罪起訴.(恕刪) 沒法律常識的人是你,依長官指示去執行不能保證無罪。長官明顯違法的指示,公務員照著執行還是有罪,例如長官指示警察對人群開槍,警察照做有沒有罪?當然有罪
yurue wrote:長官明顯違法的指示,公務員照著執行還是有罪,例如長官指示警察對人群開槍,警察照做有沒有罪?當然有罪 "警務SOP" 看不懂?警察執行勤務 或公務員執行勤務都有固定程序另外 請問 基隆市府這件案子那裏有"強暴"行為產生?哪裡有"奪取財務"?如果這兩點都沒有那強盜罪要件怎麼成立------最後 只要符合警察用械準則就是沒有犯罪公務員亦同還有 你知道 現在政府官員動不動就說不針對個案立法就是講立法的普遍性私人一問: 你真的有看過法學概論的相關書籍嗎?
yurue wrote:請問你是NET還是有...(恕刪) 就算有單據又怎麼樣啊蓋你房子的營建廠如果保留了當初蓋房子的所有單據能宣稱有你家的產權嗎?明明就按照市府跟大日的合約走,你一直扯一個路人的主張是在?
sonadora wrote:就算有單據又怎麼樣啊蓋你房子的營建廠如果保留了當初蓋房子的所有單據能宣稱有你家的產權嗎?(恕刪) 單據的目的是用來證明最終是誰付錢就算營造廠保留他的支出單據,只要你能提出你付錢給營造廠的證據,真正付錢蓋的人是你不是營造廠
yurue wrote:單據的目的是用來證明...(恕刪) 哇,你是沒買過房子嗎?除非是自建,一般人買房是跟建設公司/代銷打合約,營造廠的對口單位是建設公司,跟一般買房的大眾八桿子打不到一丁點關係誰沒事買房是繳錢給營造公司的啊?你買房的價格是建設公司/代銷寫給你還是營造廠的公司秘書給你報價的?就算是自建,市府自己找營造公司承攬蓋建物的業務,一樣要簽約啦,啊你NET跟市府的合約在哪?市府簽約的對象就是大日,就算是出錢增建是NET那也是NET要去跟大日談賠償問題,佔著一個不是自己資產沒有處分權力的東西拒絕原本合約甲乙方的點交,什麼鬼邏輯
sonadora wrote:哇,你是沒買過房子嗎? 除非是自建,一般人買房是跟建設公司/代銷打合約,營造廠的對口單位是建設公司,跟一般買房的大眾八桿子打不到一丁點關係 誰沒事買房是繳錢給營造公司的啊?你買房的價格是建設公司/代銷寫給你還是營造廠的公司秘書給你報價的? 我們在討論的是營建廠自建的情況。討論重點在於所有權屬於真正付錢的人,如果要用跟建設公司買預售屋的情況為例,就是營造廠花錢蓋房子,建設公司付錢給營造廠,買家付錢給建設公司。真正出錢的是買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