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文中提到的日本法條,並不是拿來說明他的判決是援引日本的. 而是說人家可以明確立法規範紅包制度,而我們卻沒有這樣的法條,這是立法院的責任. 法官不能擴張解釋現有法條來符合社會期待.

有些人不只法治觀念落後,有時候連中文都不好,不然就是故意曲解人意.
如果這次能夠將民怨壓力導向立法院,讓立法更精緻周嚴,這才是全民之福.
yishen13 wrote:
文中提到的日本法條,..

如果這次能夠將民怨壓力導向立法院,讓立法更精緻周嚴,這才是全民之福.
.(恕刪)


立法周嚴沒用啦,再周嚴的法條都有漏洞能鑽,不然幹嘛請律師來辯護丫?

歐美先進國家的法律不周嚴嗎? 照樣還是有貪污案件丫



重點是執法人的心態,法律萬萬條,用時自已喬…




古時的庭杖刑罰,打十下,就能讓人屁股皮開肉綻的,

只要你敢向執刑的人賄賂一下,塞給個錢,他們就能讓你爽爽的挨板子,

立法從嚴,執法卻不明,立法從嚴就變得沒有意義在了…

yishen13 wrote:
文中提到的日本法條,並不是拿來說明他的判決是援引日本的. 而是說人家可以明確立法規範紅包制度,而我們卻沒有這樣的法條,這是立法院的責任. 法官不能擴張解釋現有法條來符合社會期待....(恕刪)


台灣也有政治獻金法,
阿扁曾經說過,他收的錢是政治獻金,
只是忘了申報而已,請法官依忘了申報的法條定他的罪。


yishen13 wrote:
文中提到的日本法條,...(恕刪)


那有這麼複雜, 判決的癥結點在於,
對於職務範圍, 到底採用法定職務說, 還是探用實質影響力說,
如果這幾位法官, 一向都採用法定職務說, 那還說的過去,
如果只針對 014 這案件, 採用法定職務說, 那就 ......
林益世心理一定很幹:

他X的..周錫瑋就沒事

林北難道比他小尾嗎

我當到秘書長會比縣長小嗎

真他X的不公平

TimSmith wrote:
立法周嚴沒用啦,再周...(恕刪)


請律師不是請來鑽漏洞的吧...好吧就算是有漏洞可找那也是立法的問題.
立法週嚴一定比鬆散好啦,不要在替立法委員怠惰找藉口了.

政治獻金法是規定選舉期間的作為,除此之外不能適用.

winsonatmob wrote:
寫的落落長,
但為什麼不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
而要引用日本判例,
照理說, 下級法院引用上級法院的判例是比較沒爭議的,
不明白為什麼要跳過最高法院的判例而去引用國外的判例

他的意思是暗指最高法院的實質影響力說是"法官造法"
所以他採用法定職權說,而不採實質影響力說
一樣貪污兩樣結果,難怪阿扁支持者灰常不爽!
這樣的判決,後面的賴素如大概也會很高興的引用吧

whisky9988 wrote:
他的意思是暗指最高法...(恕刪)


阿扁們應該高興才對阿,若照這次法官的見解,挺阿扁的理由不是更充足了.
輕放林益世或許可以為阿扁解套.
yishen13 wrote:
政治獻金法是規定選舉期間的作為,除此之外不能適用....(恕刪)


第 12 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
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佈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
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
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自各
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裡)長擬參選人:自各
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前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佈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
公告發佈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
額處二倍之罰鍰。

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第五條
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三倍之罰鍰。
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
價額。

阿扁:偶錯了,偶在沒有選舉期間收取政治獻金,依法處二位之罰鍰!
你不判他死刑天朝會震怒
到時候就換你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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