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shen13 wrote:
政治獻金法是規定選舉期間的作為,除此之外不能適用....(恕刪)
第 12 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
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佈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
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
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自各
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裡)長擬參選人:自各
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前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佈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
公告發佈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
額處二倍之罰鍰。
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第五條
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三倍之罰鍰。
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
價額。
阿扁:偶錯了,偶在沒有選舉期間收取政治獻金,依法處二位之罰鍰!
照樣還是有貪污案件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