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不在於錢,立法院和理事長這樣子是在害學生。如果這樣不用負責,這些人以後就會用更激進的手段來測試司法和社會容忍度的底線。這次司法如果沒有給予足夠的警惕。這次破壞公物,以後搞不好就放火燒官署;現在扔鞋子,以後難保不會扔炸彈。
那就要請國民黨立委確實監督這些書法,畫作是否已包含在285萬裡,不過計算損害的是立院總務處,這些都是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應該也不會偏坦那一方,至少,目前沒有張大千的畫被當路障或損壞的確實證據啊,不然當然不只285萬囉。

vivian93 wrote:
為什麼?我稍微解釋一下"代位求償"的意思吧。
意思就是說,
今天立法院的損失我許勝雄先買單,
然後我事後再自己去找那些破壞的學生求償。
這才叫"代位求償"。...(恕刪)


有點不太對......
這是無因管理....(因為沒那個學生有請許先生代理....)

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許先生是為誰管理???
到這已經算好意施惠,不求回報了...很難討回了啦...


如果要講代位求償...
債權移轉也要訴之當事人同意....
保險公司是先賠給受害人...再向加害人求償
許勝雄要替立法院向學生求償?

債權讓與..如果相對人確定且同意..也沒啥問題...
連是誰欠錢都還不確定...就跳出來先還錢...
這筆錢..你要向誰討?

許勝雄沒這麼笨吧?
不會蠢到去代位求償的...


yenchunwang1427 wrote:
重點不在於錢,立法院...(恕刪)


施政做得好誰沒事要去對官員丟鞋 汽油彈或是佔議會?

cucubird wrote:
有點不太對......
這是無因管理....(因為沒那個學生有請許先生代理....)


這跟無因管理無關,
首先,
代位求償並非"肇事者"委託"保險公司"的事情,
而是"受害者"跟"保險公司"之間的債權轉移關係。
這個轉移關係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
就好像你手機費一直不繳,
最後跟你討錢的並不是電信公司,
而是電信公司委託的債務處理公司,
但是其間你並沒有同意電信公司將在權轉移給債務管理公司。
同樣的,立法院委託許勝雄行使代位求償,並不需要經過學生的同意。
而是因為要去跟那些學生討這筆錢可能會曠日廢時,
但立法院不可能就這樣擱著不開工,
所以一定要找一個金主先出錢把立法院修好可以繼續開工,
後續的求償問題可以慢慢處理。
這才是代位求償的意思。
至於到底是誰破壞的,
這就不需要我們來操心了,
他們不是說都有監視器已經把有破壞的人通通紀錄起來了。
到時候許勝雄再依這些證據去跟學生求償就可以了。

cucubird wrote:
許勝雄沒這麼笨吧?
不會蠢到去代位求償的...


這就難說了,
也許許王兩人有達成甚麼協議也不一定。
要強調的是,
代位求償是對債權人有利,而不是對債務人有利。
因為這個機制是確保債權人可以得到應得的賠償,
不然的話債務人宣告個破產,債權人不是回家喝西北風了。
所以許勝雄是做人情給王金平,而不是做人情給學生。
除非許勝雄決定之後這筆錢也不去跟學生討了。
但是目前的說法並沒有提到許會不會去跟學生求償。
所以我是覺得學生還不需要高興得太早。

不過,"代位求償"這四個字到底是許勝雄的意思,
還是記者事後自己隨便亂套用的?
以台灣記者的水準,隨便亂用專有名詞是很常發生的事情,
很多時候當事者根本不是這個意思,結果記者就隨便找個專有名詞來套用,
結果意思就整個差了十萬八千里了。
畢竟代位求償就是表示會代立法院向學生求償的意思。

furious wrote:
恐怕沒辦法了,老闆許先生要買單,大老板果然氣度不凡啊。




  所以你是傾向要學生賠償還是由他人捐款?!


你可以像瘋狗一樣對周圍的一切憤憤不平‧可詛咒你的命運‧但是等到最後一刻到了之時‧你只能輕輕放手
furious wrote:
剩下的9715萬可以...(恕刪)


之前占領立院的人好像報 350 萬

依他們立場
想必 材料 + 工資 都是友情價
且""能修就不換新""

350萬

現在立院報的 350 萬 又打個 8 折
感覺是 材料用""成本價""報 + 工資用""基本工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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