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衝撞警開槍被訴 同事不平


thron wrote:
槍械訓練.....攻擊非持槍人士以四肢為主,持槍人士則以要害為主,受過手槍訓應該都會記得,開槍打爆輪胎那是電影,90貫穿輪胎後不會馬上失去行動力,所以是在追逃逸犯人才會爆胎

對非持槍人士以四肢為主?
你是哪一國的警察???
那麼那天暴民包圍警局為什麼沒有警察開槍打他們的四肢?
肥根色長 wrote:
對非持槍人士以四肢為...(恕刪)

開槍時機實際上是要看情況,對方除非有攻擊意圖或對方拒捕需以火力壓制才能開槍,也就是必須要證明必須使用槍械的原因,實際上如果是符合開槍要件,但還有其它辦法的狀況下,仍然會被檢討。開槍是要寫報告書的,不是想開就開,事後都很麻煩的。暴民包圍局手上並未持有刀械,也無使用載具攻擊警方,這種情況下蒐證日後逮捕即可。開槍只會增加衝突引起不必要後續反應.....今天暴民真的手持刀械進攻警局,保證警察絕對不會這麼溫和

p.s我不是警察,只是為了司法警察證書受過訓而已
所以檢察官的意思就是只要歹徒沒拿刀沒拿槍對著警察情況下逃跑~警察都要揮手跟歹徒說掰掰就是了
都只打腳沒打身體了代表警察沒有意思想要殺歹徒
只是想要讓歹徒腳痛沒辦法開車而已不是嗎
有這麼難懂嗎

fdlintw wrote:
檢察官不是法官
推論不能當結論
我是覺得報紙應該要註明這一項啦
像是基金有賺有賠之類的警語才好


如果新聞報道要加警語
我覺得應該加註...辨別檢察官與法官責任的警語
例如:本案檢察官提交罪證不足,無罪非法官的錯

不要老是以結果下標題,永遠都是法官在背黑鍋
DESIGN 777 wrote:
車都要跑了還...(恕刪)



別激動~看清楚我在寫什麼 好嗎!

今天如果真的出現只會吹哨子的條子
不要懷疑 這絕對是制度造成的 長官不挺
檢查官不諒解 民眾理盲

chako wrote:
法官判得很正確,攔檢...(恕刪)



所以你查證過該名員警是原住民囉?



人再跑就是不能開槍
這就是台灣
前幾年好像有一個判例
一個人拿刀要攻擊警察
沒揮到 警察對空鳴槍
對方轉身逃跑
警察對者背向自己的犯人開槍
最後是判警察的錯 薪水要被扣一部分陪對方
chako wrote:
人再跑就是不能開槍這...(恕刪)


那犯人經您確認是原住民噢?
還是警察是原住民?
難道...都是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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