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騎機車抽菸罰6百

騎車不能抽?
那後座抽總可以吧?
jimmypp wrote:
立院初審 騎機車抽菸...(恕刪)
現在的社會氛圍就是要一直"迫害"吸菸者啊
連福爾摩斯到了現代都改用尼古丁貼片了
robert_ren wrote: 那還要不要開車騎車了? 爲了一己私...(恕刪)


說的一副你不開車騎車或搭乘交通工具的樣子。每個人都有交通的需求,同在機車車陣內要聞廢氣已經是不得不的無奈了,還要吸你們二手菸?更不要說二手菸比一手菸更毒。
論交通路上的健康, 汽車碟煞的煞車粉塵是石棉

站在紅綠燈路口, 吸煞車皮的粉塵比吸到汽車廢氣毒上不只千百倍

煞車粉塵比香煙的煙味更毒上何止萬倍, 它才是致肺癌的首因

煞車粉塵, 汽車廢氣, 攤販油煙, 煙味同是路上會遭遇到的不好的空氣

但不見立法強制規範輪圈材質要能吸附煞車粉塵, 卻立法強制去除駕駛人的香煙煙味

不能說不好, 但以實質的用路人健康為立法精神來看, 只罰煙味此舉實在太針對性的脫離現實


再次強調, 抽煙不好, 但是對社會底層無腦的窮追猛打, 實在不是什麼高明的好事

要禁就乾脆一次禁一禁
每天消息傳來傳去這不能抽那不能抽,到處都有的賣=.=

就像每次從機場出來,就想找個地方抽根菸..
本來都在門口抽
現在門口給你貼個禁菸牌,只好跑到大馬路上抽,下雨很麻煩的...
才沒過幾個禮拜,同一個機場,一堆人都在門口抽了
到底能不能抽,問警察,警察說他不知道=.=
害我先在出入高鐵站,火車站,機場,醫院,
一出門口就先找"那兒有人抽菸"

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
光是條文當中這句話就已經註定很難處罰了
因為涉及舉證責任
要先證明確有影響行車安全
因有行為主體就必須有行為客體
才能符合客觀構成要件
如呵舉證自己是行為客體
有如何舉證確實影響行為客體行車安全
行車紀錄器錄影到?
很好..
請問煙灰是大到影響汽車駕駛人視線
還是煙味大到令人身體產生立即性生理上影響
並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這條法律修正條文很快就會變成具文了
因為法條本身文字解釋空間太大
加上舉證責任之產生
呵呵
等著看笑話

題外話
如果單純在菸害防治法當中明文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於行駛中不得吸食香菸
違者處一定之罰款
反而不會有以上取締上之問題
只能說立法委員真正懂法的有幾人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600太少了~~
因為還會隨手丟菸蒂及單手駕駛屬危險駕駛所以應該合併

罰:3600 這才合理
很好
不管用甚麼理由,只要能找到理由,對香菸趕盡殺絕絕對是好事
至少,健保支出可以減少一些

對了,別漏掉檳榔


KCLin0423 wrote:
很好不管用甚麼理由,...(恕刪)

幹嘛這麼麻煩呢
直接修法改列香菸為毒品
凡持有運輸販賣吸食
都要科以一定之刑責
多直接有效阿

趕快跟您的選區立委聯繫推動修法
快
早一天通過修法
您就不必上來辛苦發言了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Visitante wrote:
騎車不能抽?那後座抽...(恕刪)

本案今天三讀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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