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看法,囚犯該不該有人權應該沒有爭議,只要不是死刑犯,即然要人活著就該給人活著基本的權益。有爭議的是該給多少權益,因為大家的標準不會一樣。柯P說至少該給他們睡在床上。但我卻認為有個基本的生活條件就夠了,可以躺著睡、冬天不會失溫、夏天不會中暑、吃飯不會肚子餓,這就差不多了。也許有人會說,這些人在社會上做惡多端,有些人犯行令人髮指,憑什麼談人權。關於這一點,那就該回到當初的判決,為什麼這麼可惡的人沒有判他死刑而且快快行刑,還讓他們在獄中享有基本人權,這種人根本不該再活著還談什麼人權。
taiwan2008 wrote:高雄監獄挾持案凌晨5...(恕刪) 6受刑人都是重刑犯,包括鄭立德(殺人,刑期28年半)、靳竹生(強盜,無期徒刑)、黃子晏(毒品,刑期25年)、秦義明(盜匪,刑期46年)、魏良穎(毒品,刑期34年3月)、黃顯勝(毒品,刑期3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