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mingtao wrote:況且一般公司通常會有適用期來預防一些做幾天就不來的草莓族要告公司的話公司會讓她生不如死...(恕刪) 勞基法已經沒有所謂的試用期。而且既然沒錄取為員工,公司是要怎麼讓當事人生不如死?是在暗示該公司會私下用惡劣手段整一個百姓?
killy_chu wrote:公司發offer給求職者 然後求職者就一定要去報到嗎? 請問公司是否先口頭或文字確認求職者意願再提供offer?如果有已經當時同意,勞工也可以用勞基法主張30天內可馬上離職的權利。如果沒意願,給offer需要理會嗎?如果沒問就給offer民法上契約有成立嗎?如果每件事情都如同你說的不看證據情況而是看法官怎麼判,那乾脆用環保法開罰好了。
chanmingtao wrote:如果我是YKK人事,和那位台北市勞動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劉家鴻有對接關係我每天會打電話給他慰問他...(恕刪) 趙大雄都不敢的事,一個YKK的人事居然有魄力做得出來喔?YKK就等著每星期給你勞檢3次吧
口頭算不算: 口頭不算數 對人資是好事 他可以把你鎖住 你就不會東找西找 要的時候才不會找不到人依流程等到公司 正式通知(通常也要面試完2-4週) 通常新人也會要求 看到offer才提離職依照規定 提離職後1個月(也就是說 這一個月內 原公司有權要求員工乖乖打工的)1個月後新人可自由離開 所以面試到錄取 總共要2月 很長這兩個月 新人可能又會找好幾間 主管又急著要新人如果 等不急先跑了 或其他條件比較好的來亂 人跑了人資很難向主轉交代的 所以口頭騙騙 幾個主管比較喜歡的新人 不要讓他跑了面識是很煩的 所以通常這樣的備案有1-3個 免得到時候要人找不到 主管又要重新面識 累斃了面對這樣的情況 一切要有證據 offer來才算 其他都是放屁另外這次鬧那麼大 該不會是 人資很強硬的要這位小姐立馬離職 隔幾天報到 否則就巴拉巴拉的當事人信以為真 但是要offer卻不來 (公司可能真的不要人了 或是 正取突然來報到 所以不缺人了)讓當事人很不爽人資會想說 這種事 我又沒給你offer 你能奈我何另外新人也一定也不會把事情鬧大 避免名聲不好聽 找不到工作 所以你能奈我何這是很糟糕的人資------------------------------------------------------------------------------------01上很多人脫離這樣的求職生活很久了 大概很難理解一直想說 這些人又再作怪了實際上 很多眉眉角角的 沒那麼簡單的對這小姐要有要同理心 這就好像X貿要通過了 太陽花突然殺出來這麼的不爽 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