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案 準法務部長邱太三:我方有司法管轄權


j_b205 wrote:
邱太三今天上午接受電台專訪時認為,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人在討論刑度問題,加上民國94年刑法修改後已是一罪一罰,法院可以根據詐欺犯是詐10人或100人,將刑度加上去。


一罪一罰??? 有嗎?? 為什麼幾乎都交保沒罪啊? 到底是為什麼啊????

阿里巴巴四十大盜 wrote:
沒有將詐騙犯帶回台...(恕刪)


看到段 就想到 曲棍球

MagicEli wrote: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恕刪)

现在没有92共识了只有一个中国了,然后也没有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了,现在谈两岸人民感情晚了。大家没有发现新华社最近不谈什么共识与寄希望于台湾人民了吗?既然畏威而不畏德,就只能凌之以威了。没事还在看国台办怎么说,国台办自己都自身难保了,王毅的什么宪法说,外交系统现在也是自身难保了,大陆没有民意只有民心。只有两条道路了:1、积蓄实力,让美国出卖来交换台湾。2、积蓄实力通过战争解决问题

trinhli wrote:
國人境外犯罪本刑五年以下,台灣沒有司法管轄權(詐欺犯沒罪下飛機拜拜),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中國犯本刑五年以下,台灣有司法管轄權(詐欺犯有罪下飛機送法院釋回)。


請問是條例中的哪一條?
指出來讓大家見識見識
準法務部長提的第七十五條已經是讓人看破手腳秀下限了
如果有別條能救援
相信準法務部長會很高興
如果是瞎掰的請向秀下限的準法務部長道歉
讓人空歡喜一場.....
j_b205 wrote:
「我主張不需要修法」,邱太三今天上午接受電台專訪時認為,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人在討論刑度問題,加上民國94年刑法修改後已是一罪一罰,法院可以根據詐欺犯是詐10人或100人,將刑度加上去。
我不怕被你們笑,我在露天被詐騙過,我舉我的例子給你們聽。

當時買了一台PS3,錢匯了東西沒收到,報警後檢察官開庭。

MSN帳號在大陸登入、露天帳號在國外登入,註冊帳號的是一個智能有障礙的人,匯款帳號的所有人是一個高職夜校生,是她的媽媽把她的郵局帳戶以$5000賣給別人,這個夜校生說她媽媽死了。

檢察官不起訴處份,因為找的到的人沒有犯罪動機,找不到的人無法拘提傳喚.........

所以邱太三講這種話根本就不知道底層檢調辦案的困難,這種犯罪手法及證據就算起訴到了法官那要判刑的機率都很低,連我自己都覺得我是檢察官或法官都判不下去,什麼一罪一罰,都不起訴了要怎麼罰?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一個月後就歸你管了,凡走過必留痕跡喔,
話說得太早太滿~~
一個月後別突然要過髮夾彎,
害覺醒青年全甩出去了~~~
那就好笑了~~
//肯亞案 準法務部長邱太三:我方有司法管轄權

大陸那邊先關完,再慢慢引渡
有差嗎?
heeronet wrote:
請問是條例中的哪一...(恕刪)

國人境外犯罪本刑三年以下,台灣沒有司法管轄權(詐欺犯沒罪下飛機拜拜),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中國犯本刑三年以下,台灣有司法管轄權(詐欺犯有罪下飛機送法院釋回)。
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六、七條規定,只對領域外的特定犯罪及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才適用,「詐欺取財罪不屬於這類犯罪」。
準法務部長提的第七十五條,在中國犯的特定犯罪及最輕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台灣有司法管轄權。
肯亞案國人境外犯罪本刑三年以下,台灣沒有司法管轄權,本案中台灣人詐騙的都是中國人,而且在中國也有車手等同謀合作接應,因此本案的犯罪結果地在中國,部分犯罪行為也在中國,而根據憲法,中國屬於我固有疆域,因此我方具有司法審判權及管轄權。
國際法:肯亞是犯罪地,中國是受害者的國籍所屬地、台灣則是嫌犯的母國,所以三方都可以主張有管轄權。以前中國為對台灣統戰讓利,讓國人和名嘴政客及詐騙集團成員以為中共會永遠讓利!
依國際法中國沒有侵犯台灣主權,只是他們沒向肯亞法院申請駁回台灣向肯亞高等法院禁制令,走完所有法院程序。
FemcAT wrote:
可是...(恕刪)


各位 你們知道

明理的黨員跟獨角獸彼此有什麼關係嗎?









































































他們彼此的關係 就是 ................. 不存在
pqaf wrote:
.邱太三呼籲,「老共可以和台灣學」,台灣幾十年前電信詐欺案氾濫,後來透過宣導,現在已較少成功。.(恕刪)


我前幾天接到的健保詐騙電話難道是幻聽?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