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搶回馬國20台人機場放人 法務部:不介入

我有個問題喔,好像多數人認為「犯嫌應當由受害者所居住的國家來審理」,好像很有道理。
但問題來了,如果一個國際詐欺犯騙了中英美日各國,這時候應該由誰審理啊?

Toluba wrote:
我有個問題喔,好像...(恕刪)


這叫管轄權競合

至於內容,你自己google吧!

Toluba wrote:
我有個問題喔,好像多數人認為「犯嫌應當由受害者所居住的國家來審理」,好像很有道理。
但問題來了,如果一個國際詐欺犯騙了中英美日各國,這時候應該由誰審理啊?

實務上來說,看哪國的拳頭大就是哪國把人提走了~_~
所以就你舉的例子來看,大多數情況是會被美國把人拉走

但是如果說人是在中國被逮的話
這時候就會看雙方的政治角力了
louar wrote:
這叫管轄權競合至於內...(恕刪)

查不到關於國際間的管轄權競合耶?
能否開釋一下?
只有查到「引渡」之類的規範
EAPON wrote:
實務上來說,看哪國的...(恕刪)

假設是由美方帶回審判
那他在中英日犯的罪就不算數了嗎?
還是會一起判?一起判是依哪國的法律?

Toluba wrote:
如果一個國際詐欺犯騙了中英美日各國,這時候應該由誰審理啊?


當然是依照當地法律來決定遣送至哪裡,不需要你操心。
橄欖綠 wrote:
當然是依照當地法律來...(恕刪)

所以一般來說是遣送到哪裡?
犯嫌所屬國家?還是受害者所屬國家?
如果是後者又回到一樣的問題⋯⋯

Toluba wrote:
假設是由美方帶回審...(恕刪)

你的假設

逮捕犯人的國家有優先處理權

如果逮捕國放棄處理,那麼由其他國家和逮捕國家交涉,看引渡到哪個國家處理,這就看誰的拳頭大了。

如果美國爭取到審判權,可以有2個選擇
1,其他受害國家提供受害者和證據犯人等,由美國一起處理判決
2,先由美國處理審判自己國家的案件,然後服刑,服刑完畢后引渡給下一個受害國家繼續審判受刑

Toluba wrote:
假設是由美方帶回審判
那他在中英日犯的罪就不算數了嗎?
還是會一起判?一起判是依哪國的法律?


引渡是依據當地法規+當地與他國簽訂的條約+競合所決定。

依你的例子:美方若首先審判,服完刑後會再將犯人轉移至第二優先管轄國,再由該國審判、服刑,服完刑後再交給第三優先管轄國,由該國繼續審判、服刑。至於審判就看犯罪事實與該國法條了。實務上是有可能發生一關又關的問題,所以國家間會簽訂共同打擊犯罪協定,這之中就可能有「當罪犯的某一罪行已經在締約國審判並服刑,到本國就不再就此罪行進行審判」之類的規定。
謝謝你們兩位回答我的問題
這樣我大致明白了
也就是說主要是看有無跟該國(抓到犯嫌的國家)簽訂引渡條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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