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luba wrote:我有個問題喔,好像多數人認為「犯嫌應當由受害者所居住的國家來審理」,好像很有道理。但問題來了,如果一個國際詐欺犯騙了中英美日各國,這時候應該由誰審理啊? 實務上來說,看哪國的拳頭大就是哪國把人提走了~_~所以就你舉的例子來看,大多數情況是會被美國把人拉走但是如果說人是在中國被逮的話這時候就會看雙方的政治角力了
Toluba wrote:假設是由美方帶回審...(恕刪) 你的假設逮捕犯人的國家有優先處理權如果逮捕國放棄處理,那麼由其他國家和逮捕國家交涉,看引渡到哪個國家處理,這就看誰的拳頭大了。如果美國爭取到審判權,可以有2個選擇1,其他受害國家提供受害者和證據犯人等,由美國一起處理判決2,先由美國處理審判自己國家的案件,然後服刑,服刑完畢后引渡給下一個受害國家繼續審判受刑
Toluba wrote:假設是由美方帶回審判那他在中英日犯的罪就不算數了嗎?還是會一起判?一起判是依哪國的法律? 引渡是依據當地法規+當地與他國簽訂的條約+競合所決定。依你的例子:美方若首先審判,服完刑後會再將犯人轉移至第二優先管轄國,再由該國審判、服刑,服完刑後再交給第三優先管轄國,由該國繼續審判、服刑。至於審判就看犯罪事實與該國法條了。實務上是有可能發生一關又關的問題,所以國家間會簽訂共同打擊犯罪協定,這之中就可能有「當罪犯的某一罪行已經在締約國審判並服刑,到本國就不再就此罪行進行審判」之類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