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viswu wrote:4/15 除了嫌犯 警方兩手空空回來當天沒要到證據就是失職說證據已給了中國 那今天怎麼又從馬來西亞要到證據?還有理由一堆? **************************************************檢方指出,本案因非屬檢察官早期介入、佈線偵查的案件,且有別以往「人、證合一」的狀況,馬來西亞警方將扣得的電話、電腦、詐騙轉單等物證均交予陸方,導致本案產生「人、證分離」情況,涉案人於15日被遣送回台,證據尚未達到實施拘提等強制處分門檻,才於警方查驗身分及約談詢問後飭回。事後,檢警透過司法互助程序,再向馬國再取得明確的現場犯罪事證照片、書證等,至於被害人及詐騙金額,檢方指出,將由昨(20日)赴北京協調的10人小組向陸方取得。*****************************************國家的公文要交給什麼對象,一定要經過流程,確定對方的身分真偽、我方是否有義務或是基於某種理由轉交公文。絕對不是中華民國法務部早上喊要拿資料,馬來西亞政府午餐時間就把資料放在隨身碟跟著便當一起奉上。就算網拍買東西,從下單到取貨也要個兩、三天吧...而且,公文是要由政府部門人員轉交,不是在捷運上就可以撿到的。
J1977 wrote:話說詐欺是非告訴乃論對吧? 不需要有原告對嗎?只是個人一個小疑問懇請解答 依據刑法第343條之規定,詐欺罪章原則為非告訴乃論罪,但準用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上述法條請參閱回到你的問題,即便被詐騙對象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範疇,但最起碼要在台灣本地實際發生這樣的事件,對嗎?
爬山的阿光 wrote:有台灣價值的渣篇黨上台後。不見改善,而且現在連新聞都不上頭版了。樓主,不出聲嗎?好個台灣價值好個渣篇黨 近兩年來再有類似案件已經不止法務部會擺爛而已是連媒體名嘴跟自以為正義的覺醒蛆蛆都一起擺爛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