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路不拾遺,夜不閉戶」。
我都是這樣,路上看到遺失物,就「看一眼」,然後「走過去」。
東西留在原地,遺失的人自然會回去找,我們又何必去「拾」?
東西留在原地,夠熱心的話,就去幫忙報個警,這樣不就結束了?
去「拾」它幹嘛? 幾百萬也很重耶,花那力氣做啥?
怕被別人撿走? 怕被風吹走? 怕被車輛輾爆?
東西又不是我們的,擔心個屁?
除非,那是個「生物」,譬如小動物、小屁孩。
拾獲遺失物送警,也許能得一些酬謝?
法律規定,所以這不算「貪」,好吧。
既然有這一個法條適用,就不可以有別的法條也適用??
沒時間沒熱心的話,學我,看一眼就走了回家睡覺。
何須擔心檢察官找上門? 何須擔心那家黑道找上門?
就是「貪」而已,就是「貪」而已,就是「貪」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