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9766 wrote:
一個補習班老師,那能用"利用權勢..."治他罪 ?
第一, 她行動是自由的
第二, 他不是教授, 無法用此職位, 不讓女方畢業
第三, 他不是上司, 女方不順從他, 他也無法讓女方沒工作
所以只有一種方法, 就是要証明女方遭暴力威脅, 但問題來了, 看來只有當事人才能提出証明是否遭遇暴力,
若沒有暴力, 那就是男方用他多年的把妹技巧, 將不懂愛情的傻女孩, 騙得團團轉, 等女方事後清醒後, 才知遇到
沒有廉恥的騙子老師. 但愛情騙子除了道德譴責外, 根本無法定罪.
mhfang wrote:
咦?滿16歲合意性行為沒有違法?
我記得嫖妓嫖到未滿18歲的,不是違法啥法律嗎?
嫖妓也算各取所需,你情我願的,撇開金錢交易不說,這樣也算合意性行為吧?(摸頭)
簡單幫你回答一下
滿16歲合意性行為沒有違法?
A:依我國法律,沒違法
我記得嫖妓嫖到未滿18歲的,不是違法啥法律嗎?
A:若以未成年性交法,我國的法律:
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6歲以下,不管是否合意,都違法
分成14以下,及14~16這兩種
但超過16歲,合意性交都無罪
而超過16歲,不合意性交,都有罪
而關於你提到的嫖到未滿18歲的,有查到一條
兒少條例第22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點和妨害性自主罪第227條的定義不太一樣
所以,我也搞不清楚
但,若真要用這條,那要先證明"嫖"以及"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