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誠工作室 wrote:太平洋 沒加蓋想要過. 中華民國憲法是為了 中華民國的國民 而生、而製定的! 和 世界上其他國家一切無關 .(恕刪) 中华民国应该遵守中华民国宪法这一点我非常赞同,宪法比公投大,违宪的公投结果是无效的。另外如果真要遵守中华民国宪法,比同婚更重要的是不是把处处违宪的民进党政府给换下来?
万里船 wrote:中华民国应该遵守中...(恕刪) 憲法規沒有規定! 同性戀 是可以的! 只是說那條文 不合那法 !本來就應該把只會 堅持不要臉 的 不可言述的政黨 換下來呀!本來大家都是很正常的! 自從 不可言述的政黨 硬是要把台灣變成 同性戀島 ,才會成這樣!所以你應該要支持 不可言述的政黨 才對呀!若是忘了啥為 「本」 , 就只剩下 「欲和亂」 了! 連生物的本能都放棄了,還能說什麼呢!
萬里船 wrote:美國的同婚和各次民權運動多半的時候不是靠大多數人投票,主要是靠法院判決,釋憲 全世界有同婚的國家只有23個, 所以沒有同婚的國家都是落後不進步,還是你說的種族隔離? 簡直是無知。 連歐洲也不敢要求歐盟國要強制同婚, 更別說亞洲國家了。舉美國又能證明甚麼? 美國也從沒選出女總統啊。美國還要換夫姓。一堆人的講的話 動不動就 人權平等歧視進步 種族隔離.......標題很聳動, 內容很無知。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這跟婚姻有甚麼關係? 去同居就可以婚姻不是為了 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 親密性及排他性......存在的。婚姻是為了小孩的撫養存在的。請告訴我 你跟其他人要維持甚麼關係,需要法律來規範嗎?大法官就是可笑啊。有誰會蠢到把婚姻定義成: 二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就是無知的大法官而已。民法婚姻篇也沒提到甚麼 : 二人共同生活之目,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文組就是天馬行空 自我揮毫的 胡扯。人類學家愛德華‧韋斯特馬克在其1922年的著作《人類婚姻史》中將婚姻定義為「男性與女性之間持久的結合」。但在他1936年的著作《西方文明中的婚姻未來》中,他否決了自己先前的定義,將婚姻定義為「一個或多個男人與一個或多個女人婦女之間受法律或習俗承認的關係」。[3]人類學手冊《筆記與疑問》將婚姻定義為「男女之間的結合,使得女人所生的孩子是雙方的公認合法後代」[4]。男女不是單純的性別稱呼, 男女是可生育的性別稱呼。 所以同性不可生育 自動被排除在婚姻中。懂嗎? 大法官。>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 親密性及排他性.去同居就可以。台灣大法官程度 真是嘆為觀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