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跟釋憲誰比較大?釋字第721號

還有一點把這個當民意如流水不執行會多嚴重的人,大概也要看醫生了,表態是一個態度,但部會因這個個人私事去出神麼大力氣,漣漪些比這個更重要的事都沒人要出頭了,所以說說而已也不必危言聳聽了

Delkin wrote:
另外,說憲法位階高...(恕刪)


我昨天的辯戰
https://www.facebook.com/UPMEDIA.MG/posts/806229976397196?comment_id=806946789658848&reply_comment_id=807065609646966&notif_id=1543227334765820&notif_t=feed_comment_reply

最後根本不想辯了
竟然會有人寫:
釋憲文是大法官解讀憲法意旨的解釋文,當然就等同於憲法啊!
你把你的說法貼到法律人的粉專會被笑翻掉啦!

會這樣寫的人貼到法律人的粉專才會被笑翻吧....
台灣的大法官 為政治服務已久
而為政治服務的解釋文 會等同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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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某些人需要的是憲改
將民主改成"議會專制" or "君主制"
這樣可能比較適合"他們的改革"
Panchrotal wrote:
公投案每個案都是經過...(恕刪)

中選會不得對違憲實質審查

只有公投內文,違反憲法目的與規定、乃是對任何人都是顯而易見的,才得以拒絕成案。

此樓欠缺公民常識。

大法官是依據憲法第78條行使職權,屬於廣義憲法,其效力高於法律。其作為我國司法審查之最後決策者。

在面對多數暴力與人權侵害之法律條文時,能給予權益受侵害者一定保障。

不要忘記德國納粹是基於民意,美國蓄奴也是基於民意。

hu4852 wrote:
還有一點把這個當民...(恕刪)


No...

挺同、同婚、同性戀,這個議題是個大事,而且可能關乎國家的滅亡。

這不是什麼別人結婚關我屁事的個人主義或利他主義的小事而已。
★小哆啦醬☆ wrote:
大法官是依據憲法第78條行使職權,屬於廣義憲法,其效力高於法律。
...(恕刪)


恩 你加油
我是覺得少數人可以決定法律的國家 很適合你....
光是用解釋的 就可以搞定的公民...
更不用講這些解釋的人,有些還擺明了就是為政治服務

連香港人都不想被解釋給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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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文的時限 不知道是從憲法哪裡來的啊~~
為啥是兩年 不是一年(如要修法,一年可以讓立院修法)? 不是一年半(好吧 再給立院半年時間)?
執政黨為啥完全不提修法?

因為兩年的那個時間沒選舉....
因為執政黨不想得罪同團....
這種為政治服務的解釋文,還要吞下去....你加油吧~~
dgame wrote:
恩 你加油 我是覺得...(恕刪)


兩個方法,重新釋憲或是修憲

重新釋憲
釋字748是祈家威先生認為結婚自由受到侵害,如果有人結婚自由受侵害歡迎釋憲。

修憲
(1)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2)公告半年,經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1/2。

也就是要有955萬人數同意修改憲法

條文大概就是:除同性戀者之外,人人受憲法平等權之保障
★小哆啦醬☆ wrote:
中選會不得對違憲實質審查請爬文

只有公投內文,違反憲法目的與規定、乃是對任何人都是顯而易見的,才得以拒絕成案。

那一段是回應網友舉例投票把婦女浸豬籠,這是不是顯而易見的違反呢?


★小哆啦醬☆ wrote:
此樓欠缺公民常識。
大法官是依據憲法第78條行使職權,屬於廣義憲法,其效力高於法律。其作為我國司法審查之最後決策者。


樓上欠缺憲法知識。關於大法官釋憲權限如何,大法官本身已在釋499號明文「先後制定之規範因相互牴觸所形成缺漏而生之疑義(此為學理上之通說),斯為釋憲機關職責之所在。

然現有之任何法律(含憲法)均未曾提及同性結合,非屬於前後規範之牴觸,而釋憲機關創設性的增添此一特例,是否根本上踰越其職權?
Panchrotal wrote:
那一段是回應網友舉例...(恕刪)


所以這次公投沒有明顯違憲不就通過了嗎

當前要面對的是修專法後,其不得違憲的部分。

真的覺得釋憲不合民意,請去重新釋憲或是請選區立委修憲,唯有此法,才有可能讓同性戀者消失,且不再抗爭。
事實上這只要瞭解憲法的基本原理,就可以解釋一切了
釋憲文的效力,並不會很大,包括立法院在內,這都是代議制下的產物
在實務上是代替國民全體行使主權而已,但其本身並不是主權
所以是國民全體 > 憲法 > 釋憲文 > 立法院法律
公投的結果如是國民主權的行使,就無法推翻,例如全國性的公投
因為國民全體可以修憲,甚至可以制憲,這都是民主國家的基本原理
所謂的憲法及憲法本身的所有條文都可能被幹掉,釋憲文又何來的效力?
例如人民本就可以提出修憲主張,如以公投案來實施,如通過,就可能會變更憲法條文
這立法院是不能擋的,因為立法院並不是國家主權,如真發生這種事
那麼還要釋憲什麼?

如以實際上的世界演化論而言,能推翻國民全體主權的,就只有一種可能
就是自然界的客觀事實而已,所謂的刀槍林立,法律空亡,所有的法律,都會歸於空亡的
例如國父的革命,所有滿清皇權的天下及王法,就這樣全部歸於空亡了

★小哆啦醬☆ wrote:
真的覺得釋憲不合民意,請去重新釋憲或是請選區立委修憲,唯有此法,才有可能讓同性戀者消失,且不再抗爭。...(恕刪)


建議讀一下憲法的正當性來源。憲法的正當性,來源於基本規範,而這正是開樓所提,大法官早在釋721號等表明國民主權是憲法基本不變原則。國民主權地位至少不低於憲法,還需要去找代議制度的大法官來重新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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