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法律條文是立委依據民意定的,但執行跟解釋的權力在司法官,決定事實的權力也在司法官。可以理解為何綠營選舉會慘敗,沒意外2020應該也會慘敗。 所以就會有兩個問題啊~法官在法定刑度以內量刑,心證問題是法官的問題,也可能是檢警調的問題~刑度上限就是明文定在那裡,法官也只能在法定刑度內量刑,這難道不是立法者的問題?~這跟我原本寫得有啥不同?~還是你認為法官可以造法?~還是你認為檢警調沒問題、立委也沒問題,全部都是所謂的恐龍法官的問題?~
就是現行法律刑責太低 才研議要修法連現行法律是哪一條都不知道就出來刷存在感的立委 丟人啊刑法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看新聞很多案件都是這樣應該是法官有自由心證的權限能減刑到一定程度那這樣刑度是寫好玩的嗎?那如果這人有龐大資源動員律師團,不就是所謂的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嗎?法官他能自由心證減刑到低於最低刑度甚大,那法條有什麼用僅供參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