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官
哪有清廉的?

以為是看歷史劇劉羅鍋嗎?

陳小春2525 wrote:
法律條文是立委依據民意定的,但執行跟解釋的權力在司法官,決定事實的權力也在司法官。
可以理解為何綠營選舉會慘敗,沒意外2020應該也會慘敗。


所以就會有兩個問題啊~

法官在法定刑度以內量刑,心證問題是法官的問題,也可能是檢警調的問題~

刑度上限就是明文定在那裡,法官也只能在法定刑度內量刑,這難道不是立法者的問題?~


這跟我原本寫得有啥不同?~

還是你認為法官可以造法?~

還是你認為檢警調沒問題、立委也沒問題,全部都是所謂的恐龍法官的問題?~

THE666 wrote:
名嘴?名嘴?名嘴?...(恕刪)



反而是進過法院的人,覺得判決是公正的。
..........................

放屁 年都沒過完 就在說江西話
就是現行法律刑責太低 才研議要修法
連現行法律是哪一條都不知道就出來刷存在感的立委 丟人啊

刑法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robin0222 wrote:
刑法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恕刪)


老實說我覺得不能動這一條~

畢竟討論的是酒駕肇事致人死傷,要動的應該是185-3~
我相信大部分的人一開始當法官都是出於正義
但被社會現實或是一些電影裡面都會演到的黑暗面洗禮之後也是高官或是錢錢萬歲
如果能有甚麼真的包青天那就好了

看新聞很多案件都是這樣
應該是法官有自由心證的權限能減刑到一定程度

那這樣刑度是寫好玩的嗎?
那如果這人有龐大資源動員律師團,不就是所謂的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嗎?

法官他能自由心證減刑到低於最低刑度甚大,那法條有什麼用僅供參考而已
一審重判 二審減半 三審豬腳麵線
就是對台灣司法最大的諷刺
同樣一個案件,理論上只會有一個事實,卻常常得到截然不同的結果

台灣司法系統缺少的是效度((對同樣的事實,不同測驗者可以獲得同樣的測量結果))

在台灣,殺人用刀,用槍是下流殺法, 會被判得很重

酒駕殺人才是上等,法官親自幫你減刑,還只賠幾百萬就夠
THE666 wrote:
至於酒駕肇事致死罪判刑低於最低刑度的主因,就是「自首+和解」,死者家屬願意原諒,不是法官刻意輕判


後來我也看懂了,就是拿錢來減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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