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an0728 wrote: 公文不是法律條文,根本不足以拿來定義國土疆域。
2.連個完整的公文字號都沒有,誰知道這是真是假,不要來亂了。
3.不是很愛提憲法嗎,拿明確的憲法條文出來說阿
行政院的回文你都不信了 拿出中華民國憲法你當然也會說你不信啊
到底誰在亂一清二楚

再看看這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