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是指歷屆中華民國政府為完成中華民國憲法而制定的憲法草案。自民國二年天壇草案開始,直至民國三十五年制定中華民國憲法為止,曾有多部憲草被提出。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依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著手推進憲政的實施。同年10月10日,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與最大的反對黨中國共產黨在重慶協商並簽立「雙十協定」,確定以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黨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徑達到和平民主建國,儘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制憲事宜。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國民黨8人、共產黨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黨5人、無黨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政府改組案、和平建國綱領案、軍事問題案、國民大會案、協定五五憲草的修改原則12項,並決定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政協決議案之憲法草案部分依據中共建議和要求,較大幅度修改了五五憲草。依照政協決議,國民大會成為無形機構,立法院直接民選產生,監察院職權擴大,且地方制度稱為聯邦體制,省得制定省憲。因政協憲草遠離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因而觸犯了國民黨黨章[4]並引起國民黨內部較大反彈,隨後的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則提議恢復五五憲草,並因此事釀成了國共之間的嚴重政治摩擦[5]。政協會議閉幕後,依決議成立憲草審議委員會,經中共代表周恩來和國民黨王世傑推薦[6],民社黨的張君勱主持起草了這份《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保留了三民主義的基本思想並貫徹政協憲草決議案內容[7],落實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以及內閣制之民主憲政等精神。憲草期間中共代表與張君勱多次私下協商憲草問題,並在達成一致後再提交審議會審議[8]。但中共因解放區問題要求地方法官民選等問題而對憲草審議委員會四月底的憲法草案仍持保留意見。又加上此時國共軍事衝突擴大,憲草審議工作從此未能繼續[9]。故四月底政協憲草版本為制憲國民大會實際開始審議時之藍本。引用來源維基百科
囧凹凸囧 wrote: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是...(恕刪) 憲法不是不能修改應該是修改憲法在婚姻自由前加上不論性別,而不是由大法官在沒有依照當時的環境背景下以及立憲法時所有被保存的相關資料然後擅自以現今社會執政黨立法的需要來解釋。憲法沒有偉大到完全不能修改。所有的人權都是有條件的包含自由也是。
ych0119 wrote:時代潮流的演變,憲...(恕刪) 中華民國立憲法草案到立憲完成為止,沒有一個國家有合法同性婚姻甚至是討論更不用說爭取,那時哪個國家社會敢討論同性婚姻的,頂多了不起討論著同性戀現象。
囧凹凸囧 wrote:同性戀的現象之前世...(恕刪) 您的言論, 怎麼跟電影 模彷遊戲 之中, 旁人看待圖林(Turing)的想法一模一樣啊?只不過晚了英國人70年, 那時圖林還真的被當作病人治療呢 ...
dudance wrote:您的言論, 怎麼跟...(恕刪) 我只是在指出當時立憲法的人不可能已經明確在憲法裡保障同性婚姻,除了沒有一個國家有保障同性婚姻之外這同性戀現象是還處於被討論是否是人類的一種疾病造成的階段,而且不要說同性婚姻就連同性戀傾向都是隱藏起來的,所以中華民國當時的憲法又怎可能保障同性婚姻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