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還是超買?美女醫師黃宥嘉:XX就是超買「誰走私留會證據」

台灣早晚被這些學醫學法的人搞死,腦袋跟常人不太一樣。
學醫就好好當醫生,念法的就去做律師當法官不好嗎?
想要找理由,也不是這樣…法律規定很清楚,說再多也沒用…否則以後出入境,大家都這樣搞,就可以不用罰嗎?只要留證據就合法嗎?那酒駕、殺人、外遇、貪汙等等,都可以合法了…一個人如果死不認錯(不要臉),真的是天下無敵。

2好3壞 wrote:
買超跟走私的差別買...(恕刪)



發覺只要媒體寫美女的!!!

99% 都不怎樣...

記者審美真差!!!

sleep621104 wrote:
台灣早晚被這些學醫學法的人搞死,腦袋跟常人不太一樣。.(恕刪)
那如果是刷卡買刀搶劫,算不算留下證據?
法律自己解釋喔....下去領錢...
2好3壞 wrote:
買超跟走私的差別買超...(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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