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6573 wrote:
公開支持民進黨的學生...(恕刪)


不用亂扯,誰管學生心裡想什麼,

但是在校園搞政治活動就必須滾
各校學生會其實應自律立一條鐵規:
除非經過校內學生公投,禁止學生會幹部以學校或學生會名義,對外發表特定政治立場與選擇。
pgn wrote:
除非經過校內學生公投,禁止學生會幹部以學校或學生會名義,對外發表特定政治立場與選擇。

有違反者,經審議確認後,開除學生會幹部身份,且兩年內不得再參選學生會各級幹部。
ardenpan wrote:
自己的政治傾向為何要...(恕刪)

他們的政治傾向?他們鼓勵學子參予投票,展現公民權利,就是愛民主的政治傾向,你在苛責什麼?別無的放矢,惡意誣陷
只要充滿台灣價值,就能享有滿滿特權
沒操守的垃圾人還不爭先恐後搶進,搭上愛台順風車
當初教官滾出校園,喊得震天響
結果不過是你不行,我可以罷了

Arithmetic wrote:
他們的政治傾向?他們鼓勵學子參予投票

 
======================= 

你這鑽石韓粉

 
連選罷法清楚明白寫著
不能鼓勵他人投票
都不知道
 
可憐
 
=============
 
第 99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Arithmetic wrote:
他們的政治傾向?他們鼓勵學子參予投票,展現公民權利,就是愛民主的政治傾向,你在苛責什麼?別無的放矢,惡意誣陷

怎麼感覺像是運毒去印尼的台灣人,連運毒會判死刑都不知道
不知道選罷法規定就來談民主?
台灣怎到處有這種人存在
綠銀洗腦真的很恐怖,
大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小孩。
freedomhome wrote:
Arithmetic...(恕刪)

虧你還把第99條po出來,結果竟連法條都不懂?

第 99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鼓勵投票,你誤為是「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認有違選罷法?真可笑,「一定」之行使,是約定投同意票?還是約定投不同意票?都沒有,何來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換言之,鼓勵投票,並不約束投特定票,根本不違第99條之內容;

你是不是又要硬拗說,鼓勵投票,是約定去行使投票權,所以違反第99條?

這樣說好了,如果投票單的選項只有“同意”一項,那鼓勵投票可能就有違反第99條之虞,(還要看有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不正利益,這是另一議題);但現在罷免投票單有“同意”及“不同意”二種選項,鼓勵投票,並不一定落入“同意”這項,怎能說是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呢?既沒有限定投特定票,當然與違法根本扯不上邊
馬英九早就不在校園了
肥馬大刀無所酬 皇恩空沿幾春秋 斗瓢傾盡醉余夢 踏破支那四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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