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thmetic wrote:他們的政治傾向?他們鼓勵學子參予投票 ======================= 你這鑽石韓粉 連選罷法清楚明白寫著不能鼓勵他人投票都不知道 可憐 ============= 第 99 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Arithmetic wrote:他們的政治傾向?他們鼓勵學子參予投票,展現公民權利,就是愛民主的政治傾向,你在苛責什麼?別無的放矢,惡意誣陷 怎麼感覺像是運毒去印尼的台灣人,連運毒會判死刑都不知道不知道選罷法規定就來談民主?台灣怎到處有這種人存在
freedomhome wrote:Arithmetic...(恕刪) 虧你還把第99條po出來,結果竟連法條都不懂?第 99 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鼓勵投票,你誤為是「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而認有違選罷法?真可笑,「一定」之行使,是約定投同意票?還是約定投不同意票?都沒有,何來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換言之,鼓勵投票,並不約束投特定票,根本不違第99條之內容;你是不是又要硬拗說,鼓勵投票,是約定去行使投票權,所以違反第99條?這樣說好了,如果投票單的選項只有“同意”一項,那鼓勵投票可能就有違反第99條之虞,(還要看有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不正利益,這是另一議題);但現在罷免投票單有“同意”及“不同意”二種選項,鼓勵投票,並不一定落入“同意”這項,怎能說是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呢?既沒有限定投特定票,當然與違法根本扯不上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