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你是直接還是間接
直接從真假層面切入
即便一堆作假證據情況之下柯仍有罪
檢察官也要吃牢飯
這不是評鑑委員會就能官官相護的
檢察官若有涉嫌與證人律師偽造證據,則成立刑法第165條偽造證據罪:「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共同正犯。
若檢察官明知為無罪之人,而意圖追訴他,使他受到刑事訴追的情形,則成立
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檢察官),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而若是法官若有入人於罪的故意,則構成刑法第124條
枉法裁判罪:「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還好有陳菊
以上都能壓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