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表示,被告孫安佐涉有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未遂、第185條第1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持有具殺傷力槍枝及第20條之1第4項之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等罪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及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新聞有列法條,適不適用,可能每個人看法不同
但再不濟也應該會有個社維法68條關3天或罰款
又或者空污法或消防法之類的
總之不可能隨便放火還沒觸法
只是處罰輕重的問題而已
Disturbia wrote:
真覺得這些蠢貨真的很奇耙(沒針對孫安佐)特愛把自己的蠢事放網上給大家評論



你說這話臉不紅,氣不喘?
TATAMAMA
[偷笑]
不就看他星二代眼紅, 台灣人都一個樣, 有機會都想搞一下他,,,,,,,,,,,,,,,,,,,,,,,
小案大辦就是台灣司法最好寫照,,,,,,,,,,,,,,,,,,,,,
看來大家對火焰槍的恐怖所知有限!

在城市裡這種東西是地嶽級別的兇器,

你要是遇到了拿雙刀的鄭捷還有機會逃命或放手一搏,

但在到處都是人的地方,不幸遇到拿火槍的瘋子你是逃不了的!

就算你沒被燒到,也有很高機會被驚逃的人群踩踏而亡,

法律不可能一開始就料想到所有狀況,說不違法就沒關係是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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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時期的「火槍兵」(火焰噴射兵)是專門用於攻堅與清除陣地的突擊兵種。
他們具備極高的近戰殺傷力與戰場威懾力,主要透過高溫火焰與燃油殺傷隱蔽目標。

火焰噴射器的殺傷力機制
極高溫度:
噴射出的燃油能產生攝氏 800 至 1,200 度的高溫,能瞬間引燃敵方陣地內的-
武器、彈藥,並將躲藏在碉堡、坑道或壕溝內的士兵活活燒死或窒息而死。
消耗氧氣:
在封閉空間(如碉堡或洞穴)內燃燒會迅速耗盡氧氣,
即便沒有直接被火焰波及的敵人也會因窒息而亡。
第一次貼的影片說明太詳細了,怕被有心人拿去學習,改貼不恐怖的簡單版本。

之前3個大屁孩用殺蟲劑就燒掉家樂福好幾億了
更何況火焰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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