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笑憐 wrote:這也就是我一開始說的,沒有上帝視角,怎麼判斷你是掏老二尿尿或這樣那樣?法律講的是通用性,臆測別人會犯罪,所以要阻止犯罪~這連警察都不能做的事,你是誰可以替天行道?當然,周處除三害,看了很爽!但周處自己要有認知,乖乖進去蹲吧~ 我之前就回覆過了,已經做出攻擊行為的人,和單純褲底藏老二的人,顯然程度不同。對於單純褲底藏老二的人,是憑空〔臆測他會犯罪〕,對於已經做出攻擊行為的人,卻不是憑空〔臆測他會犯罪〕,而是他已經犯罪。
留級的米蟲 wrote:卻不是憑空〔臆測他會犯罪〕,而是他已經犯罪 恩,這點可以作為攻防:雖然老灰阿已經轉身,但仍屬於現行犯範疇,任何人可以出手將他制伏逮捕~但人已倒地,再補一拳~還有,回去看看完整影片,這年輕人被超車,不爽的反擊狀況,不就是台灣路怒駕駛日常?當然,這是78區那邊的事情,時事區的可以用懶得追來逃避評論。--------------我再講更白點的:如果今天死的不是個老灰阿,而是兩個年輕人的糾紛,這個反超車又逼車的年輕人假設反而被打死了,也不知道會有多少人拍手稱讚
留級的米蟲 wrote:法官可以事後看車上有...(恕刪) 我的想法是這樣致死的原因應該倒下時就造成這樣就不是防衛過當如果倒下後是踢他兩腳踢他兩腳不是致死原因這就不是防衛過當但是倒下後是打頭就沒辦法區分致死原因剛剛我有看到近距離照片臉有打馬賽克但是手是很不正常捲曲我是覺得要說服法官不知道對方有沒有再攻擊的能力是很難一堆人在罵法官不能認為防衛過當但是現在新聞說檢察官是用傷害致死在辦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