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不起訴處份~陳星有誠心?打破沉默 陳星發聲明:和林奕含交往過

wndforce wrote:
沒錯,上法院之後,...(恕刪)

對啊!鐵牛大已經告訴我們答案了。
不錯喔!用好,
大笑有益身體健康。
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即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能獨立行使有效的法律行為。

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始具有性自主能力。
為何是十六歲?那是因為台灣法律規定女滿十六歲即可結婚,
但根據聯合國定義,18歲以下屬於「兒童」,
因此立法委員提議修法,將女性法定結婚年齡提升為18歲。

很有趣的是,
台灣20歲以上才能投票,
未滿20歲,要辦手機門號竟還得監護人陪同。
16歲以上之男女,就擁有性自主能力。

vu84vu wrote:
這要問法官。...(恕刪)

檢察官的不起訴書已告訴妳林女與有婦之夫合意性交。
vu84vu wrote:
嘻嘻嘻...不知還有...(恕刪)

有xilats大應該不難...

桃子0324 wrote:
有xilats大應...(恕刪)

沒你們貢獻的多
加油喔
finepupil wrote:
按處分書記載,陳師林女合意發生關係時林女已成年,依法需負完全責任(通姦、妨害家庭)


法律層面上要判定雙方是否有通姦必須在原配提告之前提之下
因此我對你的推論持保留態度

因為拿檢方公布之已知事證其實並不能完全否認女方是不是因精神疾病因素而陷下去
(刑事案件是會考量精神疾病因素的)

就如同檢方公布之已知事證亦不能證明男方一開始有沒有強迫一樣
都是假議題

只能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所以不太能認同之前網友提的那四個字
(因為那四字成立必須在男女都在同等正常之精神健康狀態下)
但可以確定的是男方確有不忠就是了
(最主要的原因是陳妻當初也沒告阿!)

況且這條法律還是我國特有的法律
合不合時宜都還要再討論
前一陣子我和我對岸及日本的律師朋友聊天討論此案件時談到有人提出本案事涉此項罪名時
他們都超驚訝台灣到現在還有這麼古老的法條
對岸的律師朋友還調侃說
國民政府搬到台灣後此法對岸就廢囉


finepupil wrote:
道德譴責當然是兩人都要,但陳師年紀較大,生活及社會經驗也較豐富,應該承擔較大部分


在道義上我完全認同你這句話 (但書是女方一開始就知道對方已婚【註一】)
我覺得會在版上會吵翻天的原因是因為當有人說兩方都有錯時
有一種要各打50大板的誤會
而斟酌整體因素大家可能覺得本案中的男方其實應該打比較多大板
舉個極端例子
比方C師應該打95大板而A女打5大板
然而根據檢方公布的證據小杯文章中可以看出
實際上A女早在生前就被打那5大板甚或早超過50大板了
所以大家後續的動作其實只是想補打C師那95大板而已
要知道若此事件沒爆發出來
大家都只有指責女方
男方可是一板都不用挨

而且從檢方公布的資料來看
實際狀況應該是比較偏向女方是第一次談戀愛所以全心全意的付出
並不像是一般人是為了情慾的出軌
所以並不單單像某些網友說的是因為當事人過世而同情她

至於其他獵巫行動比方說什閨密被收買或牽扯男方妻女就不必了
不用打其他不相干的人大板了

【註一】
加此但書是因為我以前從不相信甚麼不知不覺當了小三的事
但自從身邊有一兩位認識的已婚男子成功欺騙年輕妹妹(不過都滿20歲了)的情況後就相信真有此事
不過報應是有的
第一位雖然對太太和外遇對象都成功欺瞞自己偷吃的事情
事後也在外遇對象不知道他已婚狀況下悄悄分手了
但不知為何事業就突然一蹶不振
第二位則是一開始欺騙對方自已剛離婚沒有婚姻狀態而參加聯誼進而和對方交往
東窗事發後太太和外遇當然不能接受鬧到公司
最後就被降級了
只能說出來混的總有一天是要還的


xilats wrote:

vu84vu wrote:
這要問法官。...(恕刪)


檢察官的不起訴書已告訴妳林女與有婦之夫合意性交。


陳妻當時沒有提告所以你這題無解(因為假議題)
合意也不一定會被判通姦
因為法官會考量精神疾病,社會經驗, 第一次有無告知真實的婚姻狀態等等因素

比方以下兩則新聞:
http://news.tvbs.com.tw/local/73008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98089

所以尊重你的想法
但要說用目前檢方公佈之已知事證推導到法院認定通姦還有點言過其實


bugubugu wrote:
陳妻當時沒有提告所以...(恕刪)


受害者沒有提告的結果應該是加害者沒有受到處罰,而不是加害者沒有加害過被害者。

所以我認為你的邏輯似乎是在偷換概念,把「通姦罪」等同「通姦行為」,這樣一來邏輯就很詭異的變成「沒有人告通姦罪就等於沒有人通姦」。

司法上的「通姦行為」定義為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此行為就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而xilats君所謂的司法認證當然是言過其實,但那也是經過了司法調查,證明本案的外遇男女間確有如上所定義的通姦行為,並且此證據具有公信力。
bugubugu wrote:
法律層面上要判定雙方是否有通姦必須在原配提告之前提之下
因此我對你的推論持保留態度

因為拿檢方公布之已知事證其實並不能完全否認女方是不是因精神疾病因素而陷下去
(刑事案件是會考量精神疾病因素的)

就如同檢方公布之已知事證亦不能證明男方一開始有沒有強迫一樣
都是假議題

只能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所以不太能認同之前網友提的那四個字
(因為那四字成立必須在男女都在同等正常之精神健康狀態下)
但可以確定的是男方確有不忠就是了
(最主要的原因是陳妻當初也沒告阿!)

況且這條法律還是我國特有的法律
合不合時宜都還要再討論
前一陣子我和我對岸及日本的律師朋友聊天討論此案件時談到有人提出本案事涉此項罪名時
他們都超驚訝台灣到現在還有這麼古老的法條
對岸的律師朋友還調侃說
國民政府搬到台灣後此法對岸就廢囉


finepupil wrote:
道德譴責當然是兩人都要,但陳師年紀較大,生活及社會經驗也較豐富,應該承擔較大部分


在道義上我完全認同你這句話 (但書是女方一開始就知道對方已婚【註一】)
我覺得會在版上會吵翻天的原因是因為當有人說兩方都有錯時
有一種要各打50大板的誤會
而斟酌整體因素大家可能覺得本案中的男方其實應該打比較多大板
舉個極端例子
比方C師應該打95大板而A女打5大板
然而根據檢方公布的證據小杯文章中可以看出
實際上A女早在生前就被打那5大板甚或早超過50大板了
所以大家後續的動作其實只是想補打C師那95大板而已
要知道若此事件沒爆發出來
大家都只有指責女方
男方可是一板都不用挨

而且從檢方公布的資料來看
實際狀況應該是比較偏向女方是第一次談戀愛所以全心全意的付出
並不像是一般人是為了情慾的出軌
所以並不單單像某些網友說的是因為當事人過世而同情她

至於其他獵巫行動比方說什閨密被收買或牽扯男方妻女就不必了
不用打其他不相干的人大板了



相當中肯、理性且客觀的分析。

的確有一些人不是因為當事人過世才同情她,
比較大的關鍵點在年齡、經驗不對等...
如果今天女方是個與男方年齡、經驗對等的人,
事情早落幕了!
xilats wrote:
沒你們貢獻的多
加油喔

謝謝正義哥的相助,
讓這個版充滿歡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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