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lats wrote:
既然正義姐這麼謙虛,...(恕刪)
這位似乎喜歡看鋼管舞,叫鋼管姐好像比較符合他的個人喜好,而且還能彰顯她中通外直的形象,也許可以考慮看看。
bugubugu wrote:
法律層面上要判定雙方是否有通姦必須在原配提告之前提之下
因此我對你的推論持保留態度
因為拿檢方公布之已知事證其實並不能完全否認女方是不是因精神疾病因素而陷下去
(刑事案件是會考量精神疾病因素的)
就如同檢方公布之已知事證亦不能證明男方一開始有沒有強迫一樣
都是假議題
只能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所以不太能認同之前網友提的那四個字
(因為那四字成立必須在男女都在同等正常之精神健康狀態下)
但可以確定的是男方確有不忠就是了
(最主要的原因是陳妻當初也沒告阿!)
況且這條法律還是我國特有的法律
合不合時宜都還要再討論
前一陣子我和我對岸及日本的律師朋友聊天討論此案件時談到有人提出本案事涉此項罪名時
他們都超驚訝台灣到現在還有這麼古老的法條
對岸的律師朋友還調侃說
國民政府搬到台灣後此法對岸就廢囉
finepupil wrote:
道德譴責當然是兩人都要,但陳師年紀較大,生活及社會經驗也較豐富,應該承擔較大部分
在道義上我完全認同你這句話 (但書是女方一開始就知道對方已婚【註一】)
我覺得會在版上會吵翻天的原因是因為當有人說兩方都有錯時
有一種要各打50大板的誤會
而斟酌整體因素大家可能覺得本案中的男方其實應該打比較多大板
舉個極端例子
比方C師應該打95大板而A女打5大板
然而根據檢方公布的證據小杯文章中可以看出
實際上A女早在生前就被打那5大板甚或早超過50大板了
所以大家後續的動作其實只是想補打C師那95大板而已
要知道若此事件沒爆發出來
大家都只有指責女方
男方可是一板都不用挨
而且從檢方公布的資料來看
實際狀況應該是比較偏向女方是第一次談戀愛所以全心全意的付出
並不像是一般人是為了情慾的出軌
所以並不單單像某些網友說的是因為當事人過世而同情她
至於其他獵巫行動比方說什閨密被收買或牽扯男方妻女就不必了
不用打其他不相干的人大板了
【註一】
加此但書是因為我以前從不相信甚麼不知不覺當了小三的事
但自從身邊有一兩位認識的已婚男子成功欺騙年輕妹妹(不過都滿20歲了)的情況後就相信真有此事
不過報應是有的
第一位雖然對太太和外遇對象都成功欺瞞自己偷吃的事情
事後也在外遇對象不知道他已婚狀況下悄悄分手了
但不知為何事業就突然一蹶不振
第二位則是一開始欺騙對方自已剛離婚沒有婚姻狀態而參加聯誼進而和對方交往
東窗事發後太太和外遇當然不能接受鬧到公司
最後就被降級了
只能說出來混的總有一天是要還的...(恕刪)
wndforce wrote:
所以我認為你的邏輯似乎是在偷換概念,把「通姦罪」等同「通姦行為」

wndforce wrote:
司法上的「通姦行為」定義為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此行為就叫「通姦」也稱做「和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