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不起訴處份~陳星有誠心?打破沉默 陳星發聲明:和林奕含交往過


xilats wrote:
既然正義姐這麼謙虛,...(恕刪)


這位似乎喜歡看鋼管舞,叫鋼管姐好像比較符合他的個人喜好,而且還能彰顯她中通外直的形象,也許可以考慮看看。
xilats wrote:
在正義鄉民腦補夢境中。

夢中忽見一人,問其名號?
那人答說:在下乃xilats,姓巫,名○○
vu84vu wrote:
夢中忽見一人,問其...(恕刪)


正義鄉民是我?

我夢見這個人姓問, 名題哥

abcpanadol wrote:
正義鄉民是我?我夢...(恕刪)

兩位都別謙虛,都是正義鄉民。
bugubugu wrote:
法律層面上要判定雙方是否有通姦必須在原配提告之前提之下
因此我對你的推論持保留態度

因為拿檢方公布之已知事證其實並不能完全否認女方是不是因精神疾病因素而陷下去
(刑事案件是會考量精神疾病因素的)

就如同檢方公布之已知事證亦不能證明男方一開始有沒有強迫一樣
都是假議題

只能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所以不太能認同之前網友提的那四個字
(因為那四字成立必須在男女都在同等正常之精神健康狀態下)
但可以確定的是男方確有不忠就是了
(最主要的原因是陳妻當初也沒告阿!)

況且這條法律還是我國特有的法律
合不合時宜都還要再討論
前一陣子我和我對岸及日本的律師朋友聊天討論此案件時談到有人提出本案事涉此項罪名時
他們都超驚訝台灣到現在還有這麼古老的法條
對岸的律師朋友還調侃說
國民政府搬到台灣後此法對岸就廢囉


finepupil wrote:
道德譴責當然是兩人都要,但陳師年紀較大,生活及社會經驗也較豐富,應該承擔較大部分


在道義上我完全認同你這句話 (但書是女方一開始就知道對方已婚【註一】)
我覺得會在版上會吵翻天的原因是因為當有人說兩方都有錯時
有一種要各打50大板的誤會
而斟酌整體因素大家可能覺得本案中的男方其實應該打比較多大板
舉個極端例子
比方C師應該打95大板而A女打5大板
然而根據檢方公布的證據小杯文章中可以看出
實際上A女早在生前就被打那5大板甚或早超過50大板了
所以大家後續的動作其實只是想補打C師那95大板而已
要知道若此事件沒爆發出來
大家都只有指責女方
男方可是一板都不用挨

而且從檢方公布的資料來看
實際狀況應該是比較偏向女方是第一次談戀愛所以全心全意的付出
並不像是一般人是為了情慾的出軌
所以並不單單像某些網友說的是因為當事人過世而同情她

至於其他獵巫行動比方說什閨密被收買或牽扯男方妻女就不必了
不用打其他不相干的人大板了

【註一】
加此但書是因為我以前從不相信甚麼不知不覺當了小三的事
但自從身邊有一兩位認識的已婚男子成功欺騙年輕妹妹(不過都滿20歲了)的情況後就相信真有此事
不過報應是有的
第一位雖然對太太和外遇對象都成功欺瞞自己偷吃的事情
事後也在外遇對象不知道他已婚狀況下悄悄分手了
但不知為何事業就突然一蹶不振
第二位則是一開始欺騙對方自已剛離婚沒有婚姻狀態而參加聯誼進而和對方交往
東窗事發後太太和外遇當然不能接受鬧到公司
最後就被降級了
只能說出來混的總有一天是要還的...(恕刪)


通姦不只是法律使用,一般也會使用,按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男女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而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

又按處分書,檢方認定兩人是合意發生關係,所以兩人的行為是通姦沒有問題

我也認為通姦罪不合時宜,但即使沒有通姦罪,林女一樣有傷害陳妻的事實,也一樣有民事侵權的問題

本件新聞本篇討論到現在四百多樓,大概的脈絡是情緒氾濫的網友沒有確切證據憑空想像認為林女自縊是因為被陳師性侵等等,開始在法律上及道德上獵巫,

等到檢方公布不起訴書後無法在法律上自圓其說轉而開始加重道德譴責,但只見加重譴責陳師,不見譴責林女傷害陳妻,

且譴責的標準及邏輯又不能一致,如陳師可以是姦夫但林女卻不可以是淫婦等等

至於B大「根據檢方公布的證據小杯文章中可以看出。。。(下略)」等語,誤解處分書,林女網文是檢方調查證據的其中一件,確認陳師有無性侵,並不是確認林女網文是不是事實,所以林女網文是不是事實,有待商榷

又B大「要知道若此事件沒爆發出來大家都只有指責女方男方可是一板都不用挨」等語裡的「大家」不會是本樓網友,因為新聞發生前本樓絕大多數網友不會認識陳師林女

同上文,檢方調查證據是確認陳師有無性侵,並不是確認被調查的證據的內容是不是事實,

所以B大「從檢方公布的資料來看實際狀況應該是比較偏向女方是第一次談戀愛所以全心全意的付出並不像是一般人是為了情慾的出軌」等語是B大的解讀及認知,不一定是事實

但兩人合意通姦,林女是小三,傷害了陳妻,這些都是事實

xilats wrote:
兩位都別謙虛,都是正義鄉民。

別人是正的,您是歪的?
歪哥您好.....
wndforce wrote:
所以我認為你的邏輯似乎是在偷換概念,把「通姦罪」等同「通姦行為」


應該說X大把檢方不起訴書中所提到合意行為推導成法院認證
所以我才點出不能這樣推論
怎麼變成我偷換概念?

wndforce wrote:
司法上的「通姦行為」定義為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此行為就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本來只是偶爾插花時事版
有點懶惰也不想多做回應
不過想一想還是儘量完整陳述我本來想表達之觀點
如有冒犯之處敬請見諒

你所提出之「通姦行為」的概念基本上是在「通姦罪」(刑事)這個架構下法律所定義之名詞
所以其實沒有跳脫通姦罪的框架
舉例來說
過去日本也有類似的法律叫「姦通罪」
所以當時也有相對應之「姦通行為」這個法律名詞
但日本在廢除「姦通罪」後
日本民法也跟著有所修正
現今日本民法只有定義「不貞行為」而且只有針對有配偶者卻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肉體關係的情況
至於和有配偶者發生關係之第三者(即俗稱的小三或小王)只有在能證明其為故意或過失而造成原配權利侵害的情況下才需連帶付精神賠償之義務
而有無故意或過失則是由民事裁判來決定
其決定的要素很多
當然會斟酌考量雙方精神狀況、已婚不忠者有無告知真實婚姻狀況、已婚不忠者有無和配偶別居(因為會讓別人誤會為單身或本身婚姻就不睦)、原配有無刻意放任、原配自身有沒有外遇等等很多很多情況

總之其基本思維就是:夫妻必須對配偶有守貞義務,而責任主要在已婚卻不忠者,因為他本人對其婚姻狀況擁有比較多資訊(比方自己法律上是不是已婚、和配偶是否有別居、和配偶相處之實際狀況等等)
而其他如第三者的存在或和元配有無外遇為次要責任且責任有無也是法官判定
所以從沒有通姦罪的國家例如日本的法律觀點來看
律師可能還會質疑你執著這個詞這點有放大第三者過失之嫌呢

所以才說尊重你們對他們合意行為的想法及定義方式
但要說法院會如何認定還不一定且見仁見智
畢竟當初並沒有提告所以不能針對細節知道個來龍去脈
所以不下定論

當然你也可以說台灣還沒通姦除罪
但就牽扯到此法是不是合理的問題了
且除罪化也不可能只單改刑法上無罪而民法卻保留通姦行為這個舊定義
一定會配套改掉的

而你說的現有的檢方資料當然是有公正性沒錯
(我個人非常肯定南檢這次的行動及努力)
但用不起訴書中的合意行為等隻字片語推論現行制度下之刑事法庭乃至於將來的民事法庭一定會如此判定女方有過失責任以致傷害原配則未必
因為不起訴書是針對性侵案
又沒有查C師當時有無告知第三者真實婚姻狀況及C師母當時之交友狀況等等
這就好像你不能看不起訴書中提及被強迫就推導該判C師性侵一樣是錯誤推論
所以在通姦除刑的架構下
你頂多可以用不起訴書歸納出他們是合意然後男的有不貞行為而已


題外話
若你去查日本的字典一樣會有姦通這個詞
它也會寫這是以前姦通罪時所用之詞語
但現在日本人不會有人這麼用
大部分日本人會用不倫
所以若通姦除罪
也許轉型正義下你就不會再用通姦這個詞
要用甚麼詞是大家自由決定
我予以尊重
只是我喜歡用政治正確的字詞而已
就像你也可以在教育部詞典裡找到山地同胞
但政治正確的講法就是原住民是一樣的


好了以後不再回應
祝大家討論愉快 版運昌隆 呵
vu84vu wrote:
別人是正的,您是歪的?
歪哥您好.....

見笑轉生氣?
bugubugu wrote:
應該說X大把檢方不起訴書中所提到合意行為證據推導成法院認證
所以我才點出不能這樣推論
怎麼變成我偷換概念?

那改為檢察官認證好了。

xilats wrote:
見笑轉生氣?...(恕刪)

怎麼會呢?有個演員叫張永正,綽號就叫歪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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