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蔡蘇政府正在用三倍券侵犯你的人權嗎?

jerry2529 wrote:
 
 

你到底甚麼時候才要面對

三倍券與醫療服務有甚麼關係?

BK-201 wrote: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6 條:
保險人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
,以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
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你特別挑出了「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但是你沒說明限制是什麼啊?
請說說看,根據第16條,「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它的限制是什麼?
jerry2529 wrote:
看不懂沒關係可以問(恕刪)





你跟我說你看得懂「命令」!

結果你還一直秀「命令(辦法)」出來講是怎麼回事?? 跳不出這個圈子是不是??

我連你秀的資料裡的「辦法」都畫藍色重點來打你臉,你還不自知是不是??

是沒看到全民健康保險第 16 條是不是??

2倍券跟健保業務有什麼關係??


你以為你拿的那張圖裡的第2條是全民健康保險是不是?

想用辦法(命令)當法律說嘴是不是?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
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
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
,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全民健康保險第 16 條:
保險人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
,以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保險對
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前項健保卡之換發及補發,保險人得酌收工本費;其製發、換發、補發、
得存取及傳送之資料內容與其運用、使用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
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freedomhome wrote:
你到底甚麼時候才要面對
三倍券與醫療服務有甚麼關係?


三倍券是經濟部管的

你怎麼會認為跟醫療服務有關係?

醫療服務應該是衛福部管的,不是嗎?
人中出呂布 馬中出赤兔
惡魔推銷員 wrote:
你特別挑出了「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但是你沒說明限制是什麼啊?
請說說看,根據第16條,「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它的限制是什麼?



你會去銀行裡的員工說,我要跟你買油漆、五金用具嗎?

我不想幫你上中文課,所以~還是由你來告訴大家,2倍券跟健保業務有什麼相關??
BK-201 wrote:
你跟我說你看得懂「命令」!
結果你還一直秀「命令(辦法)」出來講是怎麼回事?? 跳不出這個圈子是不是??
我連你秀的資料裡的「辦法」都畫藍色重點來打你臉,你還不自知是不是??
是沒看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6 條是不是??
2倍券跟健保業務有什麼關係??
 
 
總而言之
請問你是不是認為
【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的第2條
違反母法【全民健康保險法】?
 
如果是的話
請問違反母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哪一條?
人中出呂布 馬中出赤兔
jerry2529 wrote:
三倍券是經濟部管的你(恕刪)


天啊
還要耍蠢到甚麼時候?

三倍卷預購用健保卡做認證都蠢到不知道嗎?
真的蠢到沒有極限???

================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作醫療使用、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
之網路服務使用。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
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
jerry2529 wrote:
總而言之
請問你是不是認為
【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的第2條
違反母法【全民健康保險法】?


在此更正一下,「辦法」連「子法」都談不上。

jerry2529 wrote:如果是的話
請問違反母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哪一條?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6 條,這是我最後一次回答你這問題。
除非你能告訴大家,讓大家信服「命令大於法律」,否則我不會再回應。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6 條:
保險人得製發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
,以存取及傳送保險對象資料。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保險對
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前項健保卡之換發及補發,保險人得酌收工本費;其製發、換發、補發、
得存取及傳送之資料內容與其運用、使用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
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BK-201 wrote:
你會去銀行裡的員工說(恕刪)


仁兄我看算了

這兩咖已經蠢到很可怕的地步

蠢到連法的基礎都完全不懂
也完全看不懂法

你要解釋到這兩蠢咖懂已經很難
這兩蠢咖還是帶著立場會裝死那種

只要他們一直無恥的蠢下去發問
你哪有那種精神一直解釋??
你也不可能得到他們懂了而承認自己錯了的回應

我不想跟這兩個蠢咖對話了
就讓他們繼續蠢下去
BK-201 wrote: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6 條,這是我最後一次回答你這問題。
除非你能告訴大家,讓大家信服「命令大於法律」,否則我不會再回應。
 
你認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6 條】
 
不過【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第 1 條寫很清楚: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我認為健保署不可能做這種:依母法規定擬訂一個違反母法的辦法
 
不過畢竟凡事都有萬一
下面是健保署信箱
https://opinion.nhi.gov.tw/iftpa/PA01T02.php
歡迎將你的意見寄給健保署參考
說不定這些法規真的有如你所說的情況
人中出呂布 馬中出赤兔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