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926777 wrote:然後呢 ? 你這遍大...(恕刪) 要證明你們的無知!!!!!把民主自由講的頭頭是道,結果是「連民主自由都不懂」 的無知。就這樣。你又要繞回憲法了嗎?找出違背憲法的條文來啊!!!之前就找不到了,你現在還能找的到?!!!
ych0119 wrote:要證明你們的無知!!...(恕刪) 1992年5月15日修正的刑法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法官大人,請釋憲吧。
ych0119 wrote:你真的錯的非常離譜。國民黨跟民進黨都是外造型政黨,並非內造型政黨。我真心建議你不要再來政治論壇了,如果要來也請先讀一些政治學的書,根基一下你的基礎行嗎?!我都替你感到丟臉........(恕刪) 你是有什麼資格說我錯呢 ?你是有什麼身份幫我丟臉呢 ?莫非你是我肚子的迴蟲還是我養的狗 ?我沒在跟你談政治,沒在跟你談基礎,你以為你是法官嗎 ?你說的東西貼的文出處那理要不要寫一下呢 ?
c3926777 wrote:1992年5月15日...(恕刪) 憲法,憲法,你這是刑法。現在連中文字都不懂了嗎?不過吳即便主張被統,其何來「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你是看到意圖二個字就高潮了嗎?你有看到後面「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這幾個字嗎?這不用找大法官,平民百姓如我就能吐你槽了!規範性的實踐你不懂,連有白紙黑字的法律你也不懂......我真的再次為你 ........ 感到丟臉..............
c3926777 wrote:不過吳即便主張被統,...(恕刪) 民進黨黨綱要顛覆國家主權,他們有人感到不要臉嗎?如果沒有,為何吳要感到不要臉。還有我為何要感到不要臉?依法論法,個人有個人的思想主張,我認同吳的主張,我也認同你的主張,但是我無法認同「因為不認同他人主張,就想羅織罪名」的不道德主張。你一直在為自己的行為合理化,自以為站在「民主自由」的一邊,卻連他人的自由都不懂的尊重,還一直企圖說他人犯罪,結果卻是什麼鬼都不懂的無知。該感到不要臉的不應該是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