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委員張景森的真心話!文林苑史上最kuso的一場社會運動


newjohnpc wrote:
為什麼 你避免的方...(恕刪)


別緊張

大家會無條件支持你

就算您現在又轉彎了

變成

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就是

住袋地的比較偉大,其他人不是人,不需要被保障

所以只要那個地方有袋地,他不爽你就甚麼都不可以做

你財產的使用取決於別人爽不爽

可以可以,絕對可以

我們絕對支持你

還是那句老話,您發起連暑修法,我們一定簽名聯署支持

newjohnpc wrote:
文林苑 必須被強拆 被強行納入 是因為 是無建築線的袋地..
...(恕刪)




你的發言有誤吧,

有反對但被劃入才叫『強行劃入』吧,

從申請都更範圍,到都更案通過,有反對過嗎?????

沒有反對過怎麼叫『強行劃入』?????






newjohnpc wrote:
為什麼 你避免的方式...(恕刪)


假設法條修改後
能直接排除袋地~畸零地不用強制納入都更
那其他的地主都同意都更
憑什麼不發建照?
所以你還是趕快去聯署修法吧
我絕對簽

newjohnpc wrote:
你好像要跟著別人起...(恕刪)


您這樣甩髮夾彎

真的會讓大家很困惑

跟你講道理你不聽

包括你的問題蓋了那麼多樓都有人不斷的回答你

你依然持續鬼打牆

那就無條件贊成你說的

只不過把後果說出來

你又不敢接受了?

你讓大家好混亂啊

mltr wrote:
假設法條修改後能直...(恕刪)




N網友被點破這樣修法的後果之後

目前最新的風向是

如果你有建案要都更

不可以強制納入,也不可以主動排除

只要有人不同意,就全體一起擺爛

其實這樣也不錯

大家都去買袋地,畸零地,反正只要不住哪,等著大家來求我開條件

幾乎0投資大回報

目前這個風向N網友應該會堅持比較久

我印象中好像沒有擺爛造成立即公共危險的例子

沒有明確的例子告訴他後果

he can do this all day
Tom_Deng wrote:
您這樣甩髮夾彎

真的會讓大家很困惑
...(恕刪)


當初抗爭為何會成功,為何能夠號召群眾,

不就是因為特定的『社運團體』以騙人的懶人包,規避事實才能引起抗爭,


王家提退出太晚,畸零地保護的限制,都是經過法院判定的結果,

然後n網友就一定要說成『建商為保護王家,叫警察來拆屋再給王家5房』,

其實和當初號召抗爭奪懶人包有何差異?

不過當時的懶人包是為了號召抗爭用,

目前的堅持是為了什麼呢?....


newjohnpc wrote:
文林苑 必須被強拆 被強行納入 是因為 是無建築線的袋地..

日後無法重建, 而且怕王家日後可能還要打 袋地通行權官司..

所以建商 必須保護 王家 所以叫警察來抬他們出來 拆他們的透天...

然後好心的..分給王家五間房子...自己再不小心賺一點錢..你是不是這個意思啊.
...(恕刪)
newjohnpc wrote:
你要侵犯 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就必須要有足夠的公共利益...比如政府徵地來建設 才行..

你連這個都不懂嗎?
...(恕刪)


那麼袋地通行權就可以取消,

因為一個地主的袋地通行權,不是公共利益,沒有理由強制鄰地,不是嗎。
newjohnpc wrote:
你是最有趣的..一個...要放最後面...
我最後再陪你玩.....(恕刪)


王家的畸零地袋地不是個案,在高雄之前每年就有40多例,

花時間去了解真實的狀況,只要畸零地不脫離畸零地狀況,鄰地就無法建築,除非像高雄一樣修法。

Erichuangtw1980 wrote:
畸零地保護法規,又不是只適用王家,

之前高雄市每年有40多件畸零地調處,後來修法,調處一次不成就直接排除畸零地...

台北市學學高雄市吧。

http://law.kcg.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521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1.08.16
公布字號: 高市府工建字第10134913100號 令
異動性質: 制訂
施行日期: 101.08.16
主  旨: 制定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十四條  相鄰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協議價購畸零地
之全部供合併建築使用,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前項情形,經一次調處仍無法協議成立時,主管機關得准予建築。...(恕刪)


遏止「小魚吃大魚」,高市新訂畸零地規定

Yahoo奇摩首頁>房地產首頁>房產報導>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 2012年7月24日 上午10:35
.......(恕刪).......

畸零地調處案件增多,每年約有40餘案
高雄工務局局長楊明州說,台灣早期城鄉聚落未進行規劃前,土地地籍零亂,建築法1971年12月23日修正實施後,各縣市即依這項法令規定,視地方當地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可申請建築的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如土地未達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則不可單獨申請建築,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也因此衍生土地合併爭議或小魚吃大魚不合理現象,影響土地與地區合理發展。目前該局畸零地調處案件增多,每年約有40餘案須透過市府出面調處。

不須再受制鄰地是畸零土地而無法興建開發
工務局建管處處長黃志明表示,原高雄市畸零地法令規定,要申請建築的土地如果已達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時,還需考慮鄰地是否為相鄰唯一畸零地,如果是,二宗土地必須合併使用或留設保留地供鄰地合併使用。

但原高雄縣畸零地法令則無此規定,也不須經過合併調處或留設保留地。但為考量土地有效合併利用發揮土地價值,並減少畸零無用土地產生,這次法令整併規定建築基地須考慮鄰地是否為畸零地,但基於平等原則,避免投機人士購買畸零地獲取不當利益,條文規定設置畸零地調處會,由市府出面協調雙方地主,在考量雙方地主權益與地區環境公益前提下,找出可能合理的處理方式。

但經調處一次不成立後,非畸零地土地經調處會決議後可准予「單獨建築」時,則不須再受制鄰地是畸零土地而無法興建開發。...(恕刪)


newjohnpc wrote:
大家都去買袋地,畸零地,反正只要不住哪,等著大家來求我開條件
...(恕刪)



其實後續的發展,你說的狀況真的有發生,




Erichuangtw1980 wrote:
因為一個地主的袋地通行權,不是公共利益,沒有理由強制鄰地,不是嗎。...(恕刪)


有些人邏輯過不去的, 一直在建商不是公共利益,轉好久轉不出來
這位Eric大大突破盲點了,
小弟給你300分

袋地通行權真的不是公共利益,法律幹嘛立這條,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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