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達人可以分析一下 大巨蛋 現在的困難點?


Toluba wrote:
我講的第二條有講乙方的工作範圍跟內容
我不清楚市府有沒有權力去核定要蓋什麼型式的巨蛋,就當作沒有好了
但遠雄要拿到建築執照,就必須要先出圖審查,對吧?後來你要變更設計涉及主要結構,也同樣要經過審查通過,才可以變更設計
這之間的關係你懂嗎?
你拿了第一版的圖給我審,我說好,沒問題
但你不能拿第二版沒送審的圖下去蓋啊


第二版的圖在101年就申請變更通過,102年又申請變更一次。
上面都有都發局的章,(判決書也有提到)
變更內容主要是柱位調整,
因為柱位屬於主要構造,所以需審查完成才能施工,這沒問題。
問題在於如果拿102年的圖來跟現場比對,
只有17處樓梯不符,而不是北市府說的79處不符。
樓梯就不是主要構造,本來就可以完工後一併審查的。

當然,現在看起來北市府又找到一個未通過性能審查的藉口。
只能說,這種因人設事的作法,我是遠雄我也不想跟你玩下去。
路過,純就理財面糾正一些觀念.

- 本體鑑價370 : 既然有那價值那不叫賠,那叫 "資產" . 法院不會亂把廢鐵鑑價為370,沒蓋好找人接手蓋到好就可以啦.

一些同事,每次都哭說揹債房貸好幾百,XX的,應該說擁有資產好幾百才是真的.

- 利息5% : 法院賠償要算利息,解約則不一定啦.

---

就技巧面來看
大巨蛋如果是我來務實處理,也會選擇 拖,因為這是高招. 所謂民不與官鬥,最後很大機率會是 "合解" .

yaucheng11 wrote:
未按圖施工就是兩種選擇麻,一就是按圖施工,二就是把新設計圖送審,只要審查通過了雙方都同意採用新的設計圖了,再簽個增補契約,就可以繼續施工了,請問哪裡有問題?柯P爭的不就只是「按圖施工」而已,很難嗎?...(恕刪)


如果是這樣就好了。

但是結果是。。。。勒令停工。

好像不在你提出的兩種選擇內。

怨念聚合體 wrote:
就是因為不合理才說...(恕刪)

我認為審查本來就應該是全部重審
問題在於,變更設計後重新送審
到底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我認為連續性的行為,應該是要依據舊法才合理
柯市府這一點應該要有點彈性才是

Toluba wrote:
我認為審查本來就應該是全部重審
問題在於,變更設計後重新送審
到底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我認為連續性的行為,應該是要依據舊法才合理
柯市府這一點應該要有點彈性才是


既然應該依據舊法,
那全部重審的意義在哪?
是覺得之前審的有問題?

vivian93 wrote:
第二版的圖在101...(恕刪)

我總覺得你又回到原點了
我貼了那麼多的連結
舉了那麼多的事證
如果你還是認為法院判決錯誤,遠雄沒有"未按圖施工"

那就隨你吧

我找資料貼給你也是很花時間的
事實就擺在那邊

vivian93 wrote:
既然應該依據舊法,...(恕刪)

我認為變更後,就應該要全部重新評估
像逃生動線、防火閘門之類的
跟適用新舊法是兩回事
Toluba wrote:
我認為審查本來就應該是全部重審
問題在於,變更設計後重新送審
到底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我認為連續性的行為,應該是要依據舊法才合理
柯市府這一點應該要有點彈性才是

你這是妥妥的富堡事件翻版哦
富堡事件該車主的車子鍊條脫落,車主把車牽去富堡修理,這種程度的修理只要裝回鍊條就好了,就算車店要賺頂多也是鍊條換新而已,結果陳平偉把他的車整台解體,然後開口要價維修費8萬1 (當時那台雲豹150的新車價格只要7萬5)

北市府就是在做這種事,所以遠雄才撤件

怨念聚合體 wrote:
你這是妥妥的富堡事...(恕刪)

我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你參考看看
假設本來的圖面裡,一個很大的空間裡,中間規劃著許多的攤位,而有八支逃生梯平均分布在這個空間的周圍
後來我修改圖面,把這些逃生梯全部移到同一側,也就是另一側完全沒有逃生梯

請問,重新送審時,只需要審查變更後的四支逃生梯有沒有作用嗎?
還是要考量到整體逃生時,動線不良所造成的問題呢?

Toluba wrote:
我總覺得你又回到原點了
我貼了那麼多的連結
舉了那麼多的事證
如果你還是認為法院判決錯誤,遠雄沒有"未按圖施工"
那就隨你吧
我找資料貼給你也是很花時間的
事實就擺在那邊


你搞錯了吧,
我重頭到尾沒有說法院判決錯誤喔,
你要不要再回去看一遍我的回文?
我一開始就說過停工的處分是"合法"的。
既然是合法的處分,法院當然這樣判,沒有問題。
我在意的點,
在於這樣的做法合法但不合理。
因為你是因人設事,
目的就是要搞你,這條路搞不到,換那條路搞,搞到為止。
只是今天剛好有一條路通了讓你搞到。

說白話點,這就叫濫用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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