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johnpc wrote:
刪啊...王家也沒...(恕刪)
所以你也發現,社運抗爭一直抗議當時的市長,卻不抗議綁住鄰地的保護畸零地條款,
你不覺得奇怪嗎?
應該把以下幾條一起廢除, 幹嘛鄰地沒有幫畸零地,就無法建築。
應該學學高雄,修法不綁住鄰地。
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 七 條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除有第
十二條之情形外,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
簡稱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留出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始得建
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形成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130110000200-1020412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P13D1001-201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