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tac wrote:歷來的賄賂案送錢的有哪一個出事了?...(恕刪) 因為在前朝的時候,那些立場不堅定的人,送錢給救援王。為了罰那些人,就修改法條,送賄改成有罪了。但是為了不讓那些商擔心而不敢送錢,所以罰則很輕,記得最高是三年。因為是被迫送錢,轉為證人,無主觀犯意,肯定是緩刑。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