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plua wrote:
訴求7:反勞基法第84-1條迫害;除越洋航線,全面回歸勞基法保障
七個訴求中前六個我不知道合不合理,可是第七個華航站不住腳。對於勞基法第 84-1 條,這要事先由勞動部指定的行業才可以適用譬如保全業,沒有加班費;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 32 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 37 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不是勞動部指定採用第 84-1 條的有些企業會私下採用這條規定,也就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這是違法的。華航並不是勞動部指定的行業,想採用第 84-1 條當然是違法。
附帶一提,華航這次工會罷工,桃園市勞動局沒有介入仲裁,若有仲裁雙方要是談不攏就進到法院訴訟程序,官司打下去少說一兩年,最後華航不至於像現在這樣全盤(前六個訴求)皆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