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多元成家,希望大家冷靜思考~


BenitoT wrote:
很多反對者也說同性...(恕刪)


我並不是為反對而反對~我也贊同讓同性團體獲得該有的福利與權益.而既然走在我們前面的歐美也是想到以"伴侶制度"來減輕其對於民法的衝擊,在保障的一般民眾的權益時,也可以同時保障同性團體的福利與權益,啟不兩全其美!為何非要動到民法搞到如此對立呢?除了有政治算計,大家都是被利用的棋子,否則真想不出原因....

另外你說得很好,到別人家院子是「侵入私宅範圍」,而"侵入私宅範圍"就是現今的律法規定的~現在的狀況不就是要讓原本的法規改變(故事中的"侵入私宅範圍"也變成是合法的?)才造成全民都被影響到了.我不反對改變,但改變有較好以及符合大眾利益的方式,而不是最後法規變成"所有民眾的庭院都不准是私人區域,必須開放給全世界寵物使用"....
L7老頭 wrote:
因為我真的不懂同志爭取權益在爭取什麼耶!..(恕刪)


我也搞不懂...都參在一起當撒尿牛丸了....

我一直覺得..這不是啥太複雜的問題...
可是一票人都混在一起講,搞的我好亂...

男就是男,有雞就是男,女就是女,有鮑就是女
男切雞,變鮑...那就是女
女切鮑,裝雞...那就是男
有雞的...為什麼要上女廁?以為你是女?
不是吧..你有雞,你上男廁,看到一堆跟你一樣的人...害羞啥?
我認為,變性手術,健保可以多補助些...

同性結婚...ok啊...雞對雞,你願意,他喜歡...兩個願意在一起,干我啥事

跟未成年..這跟同性有啥關聯?
一堆吃幼齒的,都是同性?不是吧...都一堆異性的...新聞沒在看喔..
未成年就是非法,相幹之前,請看一下對方的身份證....

人獸...你有取得對方同意嗎?
沒有,那你就是強姦
有,那麼...你是畜牲?
還是建議看心理醫生...
其實會人獸,大多是性需求沒辦法滿足...
有合法公開的性產業,很重要的....

同性領養....有何不可
異性父母都能生出同性戀了...
那同性父父,教出異性戀...不會意外吧?

小客5509 wrote:
去性別化後, 男性當...(恕刪)


法律上並未去除性別
當然習慣上也不會
只是將民法上的兩性用語
做修改

安卓拉貝貝 wrote:
伴侶制度和同性婚姻...(恕刪)



不好意思, 這是綁在一起的, 不要以為毫無相關, 只是分批出台

就算不綁在一起, 動民法972之後, 983同志要不要遵守? 偏偏983就是本次修正略過, 不是雙方可以約定成婚? 雙方廣義的解釋不就是跨越親族界線, 因為人人都可以結婚不是嗎? (多元伴侶的終極目標也是如此)


再來通姦呢? 以現行刑法通姦定義, 同志根本不會受到懲罰, 不公平嘛!

則民法1052條之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這條對同志等於可以廢了

領養小孩又是以侵犯小孩權益為優先=要小孩的權利可以高於小孩權益, 還設下不能評估收養人的性別取向這道明文白色恐佈

只有權利沒有相對義務是災難




安卓拉貝貝 wrote:
法律上並未去除性別...(恕刪)


同性結婚..領養小孩已經不是單純的婚姻平權草案了....

領養小孩已經是伴侶制度以及家庭制度兩個草案裡面的條文了...

別在放煙霧彈說...只有單純的改稱謂跟同性結婚而以..

而且改稱謂也涉及到繼承問題....

我問你們...在這些修改按上..祖父母這個稱謂修改為啥??直系尊親屬???

那麼依據民法第1138條

繼承的順序是: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那祖父母跟雙親是不是都屬於直系尊親屬????那誰是第二順位誰是第四順位?

那是不是讓民眾對於遺產繼承問題更複雜化???



安卓拉貝貝 wrote:
法律上並未去除性別...(恕刪)


所以說你也是一個棋子而已~
這次的修法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的~我很贊同你維護同性權益與福利的熱情,其實我們也是贊成維護同性權益與福利,但希望你好好了解修改的法條內容與方式,再來決定怎麼支持才是對全體民眾是好的~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0202509567407095&id=1432570003
gilin wrote:
另外你說得很好,到別人家院子是「侵入私宅範圍」,而"侵入私宅範圍"就是現今的律法規定的~現在的狀況不就是要讓原本的法規改變(故事中的"侵入私宅範圍"也變成是合法的?)...(恕刪)


已經說過了,侵入私宅是很文不對題的比喻
硬要勉強類比,婚姻法就如同一塊超大的公有地,政府開放購買蓋房子,
有錢的人(想結婚的兩人),就可購買蓋自己的幸福之家(結婚),
現在的婚姻法是只限異性戀有權購買,不准同性戀購買,這不是歧視?
你可能又要說,所以政府可以開放另一塊地,專門給同性戀購買
這又回到張鳳書的「蓋同性戀專用廁所」的泥沼了
小客5509 wrote:
不好意思, 這是綁在...(恕刪)


同性婚姻合法化後
同性婚姻一樣需要受到民法983條的規範
民法1052條第二項規定一樣適用於同性配偶

BenitoT wrote:
已經說過了,侵入私...(恕刪)


你看不懂我原來的比喻也沒關係,那我再延伸一下你的比喻,讓你思考看看你所謂的"泥沼"是怎麼來的?

明明土地資源有限,而原本的住家也都過得很平凡跟幸福美滿,政府原可以另開放另一塊一樣品質的新地給新來的居民,而因為原住家的居民一直以來的努力經營家庭,所以環境整潔,各種起居設備一應俱全,看來溫馨美滿極了!而新居民再看看新的建案,雖然很新,但缺東缺西,更是缺少了一股溫馨的氣氛,覺得好羨慕啊!新居民越看越覺得原來的那一塊地比較好,比較順眼,所以就大聲嚷嚷:不公平!他們的家比較溫馨,我不要新家,我要跟他們一起住~這樣才是公平的!殊不知人家目前的美滿家庭也是辛苦經營而來,怎麼新居民就是硬要一樣的?而且這樣已侵犯到原本住得好好的和樂家庭的人權了,不是嗎?

安卓拉貝貝 wrote:
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同...(恕刪)


喔!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62台上字第2090號)所謂"兩性生殖器官接合"構成姦淫既遂一節,係以"兩性生殖器官已否接觸為準" ---構成要件, 而有觸犯刑法通奸規定

二性是什麼? 一般多數認知就是一男一女, 不要跟我說同志也算


民法1052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加油阿, 約束得到才有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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