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無效 wrote:這個我有點不懂以前...不過...他說這幾個整他的人聰明得很,管轄權轉移回台北嗎?大家撤告我的問題是,現在可以在檢察官開偵查庭前就可以主張轉移嗎?懂的請告知,管轄轉移的程序如何?在什麼時間點才可以主張?跟誰請求?是否一定會批准?(恕刪) 可以啊,前提是你所在地檢察署有管轄權,就可以聲請移轉管轄,但不一定會成功。因為刑事犯罪的管轄,「犯罪地」跟「結果地」的地檢署,都有管轄權對方所在的地檢署有管轄權、你所在的地檢也有管轄權,雙方都有管轄權,所以不一定能移轉成功
FemcAT wrote:申請轉移又不一定會...(恕刪) 你是否回錯人?我是在問題看到樓上有位似乎很懂法律的版友,說到司法管轄權轉移是輕而易舉的事我的認知好像不是這樣,覺得奇怪才會問一下,實務上流程是怎麼走的?
過期無效 wrote:謝謝說明依照大大的...(恕刪) 不,屬地是以被告的戶籍地為主,對方告你,你戶籍在台南就去台南,是以戶籍地不是居住地喔!另外,不要亂想有的沒的轉移管轄權,申請不一定會過且檢察官當場有可能跟你說,申請也要能過喔,過了整個流程重來,到時真的轉移過去還是要敘明原因,原因不符事實,退回原管轄權!簡單的事物就趕緊說明結束吧,事情能解決比較重要,在不懂法律程序下亂學用法不是很妥當,個人見解!
autumnshu wrote:不,屬地是以被告的戶籍地為主,對方告你,你戶籍在台南就去台南,是以戶籍地不是居住地喔!...(恕刪) 說一下我自己的經驗,我幾年前搬家後,因為舊家還沒賣出,為了自住房屋的房屋稅跟地價稅優惠,在新家跟舊家間遷了幾次戶口,每次帶身分證去,幾分鐘就辦好了!沒有次數限制,也沒有時間限制,而且遷入跟遷出戶政機關都可辦。現在的戶政服務真的很好。
autumnshu wrote:..不,屬地是以被告的戶籍地為主,對方告你,你戶籍在台南就去台南,是以戶籍地不是居住地喔!(恕刪) 就我個人被告過防礙名譽的經驗,你說的是對的。版上有許多先知在亂教,這樣不是很好。
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3)行為客體: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誹謗他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誹謗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另外,被害人必須是主體以外特定之人或可得推知他人而言。前者是說大眾清楚知道被害人的真實身分,後者,例如「某名字兩個字的前執政高層」,大眾可得推知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