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oid_1791 wrote:
不滿意就想辦法讓它合法啊,我們的立委不就正在幹通姦除罪化這件事嗎。而且你也明示了現在
是同性合法的結果不是嗎。
你可以不滿意,那是你的自由,我無權干涉。
同樣的,你也沒有權力干涉我對他們合法的尊重及包容,如果今天法律允許了,那就是合法的,
你講再多也沒有用;今天法律不准的,那就是違法,同樣的講再多包容與尊重也沒有用,因為那
就是不合法。有本事,就讓法律翻盤。
厲害的文組(廢文也是很多 尊重包容? )。
婚姻制度 不是一種權力的競爭遊戲。
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已。
婚姻 是社會文化演化的結果, 歷史有同婚制度嗎?
沒演化出同婚制度, 卻利用法律的力量 給予同婚制度 不是很可笑嗎?
一夫多妻 近親婚 還是 社會有存在的婚姻制度, 都可以用法律的力量加以限制,
為何同婚 社會上不存在, 但是法律可以強制介入?
民法怎麼來的? 不就寫得很清楚了。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 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