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事件就是法條解讀的問題

wiessen.tw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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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教育部辦了陽明的,是不是挺管基礎就崩解了?反正人家再怎麼重選也還是會當選啊,充其量只是補正程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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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納悶的是:那同公司的獨董跟董事比起上述的三種關係,利害關係難道沒有更嚴重,對其他人造成不公平,因此更需要迴避嗎?你同公司的董事怎麼可能不投你而去投其他人?
.
.(恕刪)


對阿!
但結果咧!陽明沒事,台大有事,雙重標準


我很納悶的是:那同黨的黨主席跟同黨候選人比起上述的三種關係,利害關係難道沒有更嚴重,對其他人造成不公平,因此更需要迴避嗎?你同黨的黨主席怎麼可能不投你而去投其他人?
所以
國民黨黨主席怎麼可能不投國民黨候選人
國民黨黨員怎麼可能不去投國民黨候選人
太好了!幫你們找到年底選舉卡人的方法...喔!抓到了!沒有利益迴避


樓主只想問你一個問題:

你提的這些爭議是已經"確定違法"還是有"違法疑慮"?

台灣誰有判定違法的最高權限: 法院!!

所以就像你自己的標題寫的,

現在有法條解讀的問題, 所以問題應該要交給誰解決??

答案不就很清楚了嗎??

是誰給了教育部法律解釋權??

在法院判決違法前, 為何可以用這些理由阻卻人民權益??

有問題可以查, 但不能在判決前剝奪人民權益,

要查請讓他上任後慢慢查, 並沒有說教育部不能查!!有罪就抓就撤職,

這是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 也就不會有今天這些大反彈!!

今天只問你同一個問題, 比你的班長例子好太多了!!

如果兩年前蔡英文當選總統,

但是國民黨執政下的中選會以"蔡英文無法釐清與其父海霸王利益往來的疑慮"為由,

不予宣布其當選, 你能接受嗎??

wiessen.tw wrote:
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事...(恕刪)


台大遴選委員會都回答你了。可以發動檢舉的是候選人,請問管案哪個候選人檢舉了?
條文說只有候選人有資格檢舉,遴選會可以自行決定要調查???
若沒人檢舉,條文給遴選會的權力就只有調查是不是師生,三等親…等三條件。獨董不在條件內,要讓遴選會可以擴張檢查??可以,要有候選人檢舉。

好笑的是獨董跟董事有什麼利益要迴避??管爺當選後要台大學生只能用台哥大門號?還是撥一棟樓給台哥大設櫃台??
大學跟企業最常見的關係是大學跟企業要錢,管爺若當校長,應該要跟台哥大要更多錢,這利益要迴避??

若是獨董這麼嚴重,為什麼教育部發的八道金牌沒什麼提這件事?反而要他解釋大陸兼課等其他事情? 為什麼要台大開臨時校務會議的五項議題沒有獨董一事??

說到底,就是要弄走管,萬箭齊發,總有一箭能弄死你。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09212

還在行政程序法!?

連大學法位階高於行政程序法都不知道還敢出來混??



petersonli wrote:
所以,教育部請遴選...(恕刪)
To 樓主:

您好 其實我覺得您應該不是某黨派在網上的黨工寫手

相反的 您應該是一個有理想有抱負的青年

相信您一定同意 台灣要進步 就不能只有藍綠 沒有是非

這件事的 是非 是很簡單的

您只要從兩個方面去想


(1) 陽明校長的遴選爭議也很多 為啥教育部完全沒有質疑 而是直接發聘???
(2) 覺得台大遴選違法 應該去跟法院告發 為啥完全沒有跟法院告發 而是直接不發聘???


這兩個角度一想 你就知道到底誰是誰非...

我們就事論事 不談民進黨 或國民黨其他的政策或作法

只討論這件事

您真的認為教育部這樣做是對的嗎??

真的 大家再這樣沒有是非 只有藍綠

台灣馬上就倒了...

就救台灣啊...!!!





wiessen.tw wrote:
那你再解釋一下大學法第九條, 法條有明白的說教育部不能駁回嗎?...(恕刪)


很抱歉

對於政府來說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就通通不能做
對百姓來說
法律沒有說不可以的就通通可以做

petersonli wrote:
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
大學法本身的規定: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行政程序法 就是法律,依大學法本身的條法,是必須要遵守行政程序法 等等各種的法律的
簡單的說,還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的,「大學自治不是無限上綱」




查一下你上面寫的

把[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拿去蒐一下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的規定,不是大學法的規定,先把看的東西搞清楚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是說如果其他專法另針對某事項有規定時依其法律規定辦理,

如果該專法沒有特別規定時才依行政程序法辦理。

但針對遴選委員資格大學法是有規定的,因此優先依大學法規定辦理。
wiessen.tw wrote:
白話舉例:班長選出來後,由校長聘任之。
那A班學生跟校長檢舉A班選班長過程有舞弊,校長一句話都不能說嗎?
那B班的班長選出有類似跟A班舞弊的情形,但是B班學生又沒唉,校長幹嘛去處理?
(再退一步,B的情形沒處理,就是校長失職,不代表A就沒問題,
就像警察只抓你不戴安全帽而不抓其他人,不代表你的行為是正確的不用被罰500元!)
(那如果教育部辦了陽明的,是不是挺管基礎就崩解了?反正人家再怎麼重選也還是會當選啊,充其量只是補正程序而已。)


你舉的例子跟現行法如何條解讀完全無關,
這頂多就是說以後修法該往哪個方向去修,
但無涉於現行大學法第九條該如何解釋


92年大學法: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94年大學法: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由修法歷程可知,
如果要讓教育部有審核的權力,
那94年就不需要修大學法

(詳細論述請見再論大學法第九條-教育部為何無國立大學校長聘任審查權)

金管會認定「管中閔任獨董無疑義」把爭議踢回教育部

資料來源




教育部以校長遴選有重大瑕疵,包括管中閔擔任台灣大哥大獨董,而駁回管的聘任案。明天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更改議程,由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根據管中閔台灣大獨董有無利益迴避問題提出報告。金管會今晚的報告,則認定管中閔任台灣大獨董是符合現行證交法第14之2第4項(獨董設置及消極資格)之規定,但台大校長遴選的適法爭議,屬於教育部職權,直接把拔管爭議還給教育部。

《聯合新聞網》報導,金管會表示106年6月14日管中閔被台灣大公司股東會選為獨立董事,107年1月12日辭任,依照台灣大公司提供的聲明書、教授證書等資料「尚無發現渠(管中閔)資格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
金管會指出,管中閔擔任台灣大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時,曾在106年8月2日召開1次薪資報酬委員會議。金管會更進一步說明,關於教育部對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相關適法疑慮,以及兼職問題,並非金管會的職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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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用顧大律師台大校友認證了,獨董之事並無疑義 !!!

starseven wrote:
樓主
了解什麼是大學自治的意涵嗎?
若不清楚 先 Google看看(恕刪)


大學自治不是大學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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