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h551220 wrote:
文大是與又昱签约,而80%土地土地持有者是侯太太。又昱公司是法人就算不拿租金給侯太太,但侯太太必須申報交稅。。。税法規定的。(至於刻税税額大概是公告地價為準吧!這個我不太了解)。
自然人與法人不同。...(恕刪)
中華民國財政部
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設算租賃收
任美鈴與侯昱帆為母女關係,屬於直系血親
獨資事業並非法人,並無獨立人格,是依「商業登記法」規定
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其負責人,
父母將土地借給子女,商號經營是以個人權利義務為主體
非屬借與他人,可視同自用,免核定租賃所得
但獨資事業名稱不可以取作○○「公司」
又昱公司不知算不算獨資事業
除了營業稅法..所得稅法..還得看信託法相關規定..
有會計師在ptt回
因為受託人是台灣銀行,
所以台灣銀行受託基金要幫忙處理分配的事宜,
這邊有兩個選擇,
公司租金收入部分同業淨利33%,個人租金收入57%為所得
實際上我沒接觸過,不過我猜受託基金如果是屬於稅局並無帳可查的情形下,
最後有可能適用33%,以2,000萬來說,所得就變成660萬,
但是因為是孳息他益信託,所以不是適用所得稅率40%,
而是適用贈與稅率10%(如果只有這個孳息他益信託,而且還可以扣220萬)
40%跟10%其間差異之大,任何一個鍵盤會計師都會這樣規劃。
所以侯友宜才會大聲說:一切依法申報。
現在能挑剔的就是出租的成本及費用部分,
這點昨天說過了,沒有人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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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議員只看到所得稅法規定就大概認為穩了..
沒去想到已經信託给台灣銀行
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
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否則將依同法第111條之1規定處罰。
這樣是要怎逃漏稅..台灣銀行不可能搞出這種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