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哆啦醬☆ wrote:
此樓欠缺公民常識。...(恕刪)
+1
公投效力VS釋憲效力
根本不是力量大小問題
而是拘束對象問題吧
行使創制複決權的公投效力,就是拘束國會。可是就算公投結果是民意的展現,然而國會多數黨不也是主張自己才是民意的代表嗎?一個希望立法(最新民意),一個不想立法(舊的民意),兩個對立的民意,才是問題的關鍵,立法怠惰更是惡化對立的情況。
好,若舊的民意真的立法了,卻不是依照新民意呢,而同婚者剛好在適用法律上出現矛盾(牴觸),這時候就請大法官來解釋。問題又來了,大法官如果認為憲法沒有規定不能同婚,而舊民意的立法(或修法),牴觸了憲法原則,要求立法機關限期修改或廢除(拘束原法律效力,釋憲等同憲法位階)。但是立法怠惰不處理怎麼辦?唯一解方,就是定期改選國會,讓新民意重新處理。
所以,憲政國家的原則,遇到全國性的重大議題,並不是把憲法和民意推進角力場,而是要求在憲政架構(權力分立與平衡/保障基本權利)底下,各機關依循遊戲規則罷了(程序正義)。重點還是在於當權者,是否服膺民意意向。當然,民意決定了誰有權力,誰該負責任。
Panchrotal wrote:
國民主權本身是超憲法...(恕刪)
樓主其實不用一直強調國民主權
才是超越憲法的全意志
因為那是立憲國家無庸質疑的先驗立場
也不用過於擔心釋憲權
會凌駕於國民主權
因為釋憲只是大法官的職責
雖然這是司法權的頂峰
但是也就只能解釋法令有無牴觸憲法而已
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
的精義不在於賦予他們各自權力
而是在於限制用權範圍,防止他們恣意擴張
所以大法官的釋憲權再大
也伸不進其他國家機器
因為沒有立法,沒有行政的配合
人民便一點影響也沒有
國會和內閣才是定期更新的民意
他們才是決定憲法精神如何展現的發動者
換言之~
實質上可以違反國民主權(民意)的
就是我們選的政府和國會
而公投,說個笑話,是民主的展現
多看書是有益的
事實上釋憲文就是不能推翻國民主權的行使,也就是不得牴觸全國性公投的結果
就好像釋憲文不能推翻憲法的條文一樣
大法官的釋憲,就只是在解釋憲法,但最多就是分身或是代言人的角色而已
當國民全體,例如公投結果,在解釋憲法的時候,就如同是本尊自己在釋憲
現在的公投法是故意的讓其有缺陷沒錯,這確實是政治上的目的
但從來就不會損及國民主權的行使及其效力
其實若真要鬥法,方法也不是沒有,先用公投案,強迫立法院啟動公投法的修法
先訂定公投修憲的程序立法,再依此法,再以公投啟動立法院的修憲程序
修憲的公民複決高門檻,總選舉人數的二分之一通過,這雖可討論
但修憲工程本就不能常用
但如僅對代議制的釋憲文,因原憲法條文本就不變,公投的結果
何來的什麼規定是什麼總選舉人數的二分之一通過,才能代表國民主權的行使?
請問這又是什麼法規定?是國民主權行使法嗎?
聽到有人說憲法是至上,而釋憲文就等同憲法,再大的民意都沒有用
這會不會太好笑?
難道憲法就是主權,而釋憲文也能代表主權?這根本不值得一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