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遊的人不想郊遊了,我們不想因為反滲透法回到戒嚴時期

larry-han wrote:
我是白色恐怖受難者家...(恕刪)


辛苦了,希望之後有解密的一天
剛又看到陳師孟的新聞~
所以反滲透+陳師孟這類人------各位自己想想那種後果吧,說實話我已經嚇尿了,考慮要恕刪了!
larry-han wrote:
我是白色恐怖受難者家(恕刪)

促轉把所有的台共都洗白了, 所以令尊一定是清白的.
政權轉換後定有澄清的一天.
axr6902421 wrote:
這麼愛統一只是讓你們(恕刪)

不要笑死人了,你以為ecfa不是舔共嗎?中共說台灣賣到中國不用關稅,台灣就不要臉的狂賣猛賣拚命賣,蔡英文執政三年,對中國貿易一年比一年高,這又是什麼。ecfa擺明就是統戰,民進黨還不是把中共弄出來的給吞下去。有種片面中止啊,
藍營立委聰明的話12/31就集體缺席不要擋!
讓綠營通過這法案,成為台商返台投票最大催票機~
其實..... 真的沒有必要 這樣子使用意識形態、無限上綱 的方式來解讀 這一個法案。

先仔細看完 草案的內文,中國共產黨 一直在滲透、干預台灣的選舉與民主,這是不爭的事實。 台灣真的需要一個完整的法案 來預防 境外勢力來使用各種方式,來影響台灣的安全。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090716:LCEWA01_090716_00041

《反滲透法》草案全文共12條。民進黨團會提出反滲透法草案,主要是因為,中共代理人修法日前引發爭議,時代力量主張直接「逕付二讀」,民進黨也有立委不滿,立委王定宇甚至一度退出黨團群組,希望法案能夠進入實質討論、送出委員會。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今天提出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內容不採「登記制」,而是直接規範「行為」,避免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

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捐贈政治獻金及影響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違反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也明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行為,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滲透來源」如何定義?根據民進黨團版草案,主要有三類,一是境外敵對勢力的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二是境外敵對勢力的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的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三、由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而所謂「境外敵對勢力」,草案明定,就是「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因滲透行為具隱密特性,為鼓勵犯罪者認罪以降低偵查難度、減少國家危害,草案也明定,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在立法理由上,民進黨團的反滲透法草案指出,近年境外敵對勢力全面加強對台進行統戰、滲透,意圖影響選舉及危害社會秩序;而先進民主國家對於境外勢力在其境內從事滲透、破壞、干預等行為,亦先後採取立法作為加以因應。鑒於境外敵對勢力並未放棄對我武力併吞,近來更加強對我統戰滲透分化,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實已造成我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嚴重威脅,亟有必要強化我國民主防衛法制。



哺啾哺啾 wrote:
台企聯大會或被扣帽

媒體好奇,例如全國台企聯大會,是否可能被扣上「滲透大會」的帽子?大陸全國台企聯總會長李政宏表示,民進黨把大陸的所有社團、國企定義為滲透來源,而台商和這些單位的接觸,又有千絲萬縷的關係,廣大台商是否就失去了發表言論的自由?

如果光是接觸、開個會就違法,是否就限制了我們對台灣政府的政策提出建言的機會?也不准我們發表對兩岸和平發展的想法?」李政宏痛批,「這是箝制言論自由的惡法!呼籲蔡政府不要制定這種惡法,讓台灣民主倒退30年。」

政府定罪無須理由

「這個法最糟糕的地方,就是跳過檢調程序,政府有絲毫懷疑你的地方,就可以請你去調查」,李政宏表示,刑法有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檢調機關原本是要證明民眾無罪的,但是《反滲透法》卻要求廣大赴大陸交流的台灣民眾及台商,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用政治來解決法律的問題,是很糟糕的一件事。」

廈門台商協會會長吳家瑩表示,他的2家工廠裡有2個黨支部,依照目前民進黨的《反滲透法》規定,他的企業是否被列為接受大陸指示?

你等同只要跟大陸人有接觸就可能被調查
這不是戒嚴什麼是戒嚴
民進黨既然這麼想倒我們就成全他
只要這個法通過
我們郊遊的人寧可投草包
也要下架民進黨(恕刪)
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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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第十一條,強迫政府機關當爪耙子之外,其他每一條,都是「政府說你有,你就是有」,好恐怖!
oaks wrote:
促轉把所有的台共都洗白了, 所以令尊一定是清白的.
政權轉換後定有澄清的一天.


先父在中國為軍統特務
在日軍占領區出生入死
身上有多處槍傷
之後
在冒著生命危險
在蘇共佔領區,將長春製片廠的設備搬遷到上海
再搬遷到台灣製片廠(台灣映畫)
我並不指望你會有任何的抱歉

只是很遺憾,台灣有你這類的人存在
能夠平安地在這個島上生活
靠著是很多先人流血流淚的打拼

白恐受難者登記有案超過萬人
促轉只敢平反三千人
剩下永久保密

仔細想想(如果還有正常的腦袋)
當年檢舉人如果姓連,姓馬
執政黨不只是撿到槍,可以說是撿到原子彈
今天為何要永久保密呢?又不是升等資料!
哺啾哺啾 wrote:
政府定罪無須理由

「這個法最糟糕的地方,就是跳過檢調程序,政府有絲毫懷疑你的地方,就可以請你去調查」(恕刪)

忽然想到的是香港的送中法。
pickyricky wrote:
其實..... (恕刪)


你錯了,如果法律存在人為的操弄空間,一切就回到執法者的自我裁量。

這樣的話,這個法律就是為了「人治」而設立的假法律,而不是「法治」。

看看第十一條吧!

這不就是白色恐怖時期,你不知道自己甚麼時候就被舉報了?

如果反滲透法通過,任何人、在任何地方,發表反對執政者的言論文章,

立刻就會有人 (平民或政府機關) 「依法檢舉」,你覺得台灣會變成甚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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