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再現?警察在街頭任意盤查民眾,還嗆聲誰錄影就盤查誰!莫名其妙被說是現行犯,沒告知罪名就被逮捕!(警備總部再現?)



官威太大

警察值勤現在都有開密錄器,也常看到警方公布錄影,值勤有理為何要怕?

難當只准警察拍民眾,不准民眾錄影自保?
tivar wrote:
官威太大警察值勤現在(恕刪)

這張照片好! 應該可以收錄到

2020 警察經典用語:誰錄我就盤查誰!
seatree wrote:
集會遊行要先申請,申請過了警察就不會來找你麻煩。
沒去申請,別人的政治活動在路邊舉牌沒事,並不代表你去做也會沒事。


法律已經修改了 由允許改報備

意思是只要通知警察即可 不需要申請取得警察允許

現在不是用遊行 是用隨機盤查

警察懷疑你身分 可以要求出示證件

但是 背後很明顯是在取得個資, 紀錄個資是有問題的

這是違法收集個人資料 作為後續調查的手法
台灣在民主進步黨執政下變成民主倒退。

居然還有傻子說以前如何如何的,綠共黨就是在溫水煮青蛙還看不出來。
【此留言違反數位中介服務法即將被民進黨刪除】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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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盤查有符合第6條任何一種情形嗎?
隨便講講 wrote: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恕刪)

是一般街道,非指定公共場所,非管制區。

指定場所或管制區都會有員警或警衛人員或是告示牌吧!
YOUTUBE(民視快新聞)_法稅改革聯盟志工遭法辦 嚇到住進病房

台灣是人權國家嗎? 怎麼會被這麼暴力對待?
60歲志工阿嬤被警察嚇到住院,睡夢中淚流不止
隨便講講 wrote:
警察盤查有符合第6條任何一種情形嗎?


有黨證就是違法盤查

沒黨證就是可疑人士

結案!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這樣一個寥寥幾人的小團體...

在路邊舉牌提議訴求...

就被優勢警力強行壓抑...

怪不得台灣這陣子完全沒有人上街抗議...

看來是被警力有效撲滅了~

或許民主社會運動在台灣已經過往...

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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