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照要有證據 柯文哲:中天也常K我 但這非民主國家該有現象

參閱:中天換照案聲請假處分 庭上互攻防擇日裁定准駁 (2020/11/30)

引述:

....方伯勳指出,NCC原處分程序及實體違法,違法終結聽證程序,未調查他們所申請的鑑定,中天新聞台非無線廣播電視,屬衛星廣播電視,並未占用國家公共資源,換照裁量應採「寬鬆原則」,且違規裁罰25次當中,其中20次還在行政訴訟中,還沒判決確定,卻被NCC納入裁量原因。請求法院裁准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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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證據,要依法適法,要遵從程序;不能過度自由心證。
pgn wrote:
參閱:中天換照案聲請假處分 庭上互攻防擇日裁定准駁 (2020/11/30)


(引述) NCC律師指出,原處分並非撤照,而是駁回換照申請?
==> 駁回換照申請,即不能在有線電視與MOD平台播出,實質效力就是等同撤照。硬凹甚麼並非撤照,是在玩弄文字遊戲?

(引述) NCC律師指出,中天無權主張存續保障執照及頻道?
==> 民營團體權益受損,NCC 過度採用自由心證,程序不正義,理由空洞經不起質疑,違規裁罰25次中,有20次還在行政訴訟中,為何中天無權主張暫時存續保障執照及頻道?

(引述) 律師說,中天新聞已在YouTube上線,可以繼續經營,員工工作權未受損,本件並沒有法定假處分構成要件的難以回復的損害以及急迫性?
==> 在YouTube上線,與在有線電視及MOD平台播出是不同的,閱聽市場減小,當然影響甚大。律師可預測或證明員工工作權未受損?

參閱: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即將關台 法院裁定理由出爐! (2020/12/11)

(引述) 裁定指出,NCC對換照申請是否准許為裁量處分,並非原則應予許可。
==> 就法條來說,的確並非原則應予許可。但相關法律為惡法,欠缺能保證公正的程序,對新聞自由的保護不足,也沒有充份的緩衝期限。不許可的實質影響,相當於撤照、收回人民事業團體原已取得的權利、以及損害已付出的投資。政府應謹慎行事。

(引述) 合議庭認為,原許可處分屬於附期限的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原許可處分失效所生損害,並非原處分否准換照所致。如為中天所能預料者,其原能採取防範措施,即無急迫可言。
==> 相關法律可沒有一一明列不續照或續照的條件門檻,而是由NCC委員拿捏判斷,中天能預料結果?

(引述) 合議庭認為頻位部分也屬行政處分,但中天據以預防性請求,未能釋明有何欲防止的重大損害,或有何欲避免的急迫危險,而有必要定暫時狀態....
==> 停止營利事業的主要營運管道,又沒有充份的緩衝時間,當然是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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