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a0414 wrote:
現在不是查驗問題,要有酒進口業許可執照的要查驗,蕭美琴超過的酒已經逾財政部公告的一定數量五公升,超過的就是私酒啊⋯⋯
超量的部份找到規定了
https://law-out.mof.gov.tw/NewsContent.aspx?id=126
台財庫第○九○○三五一四四五號令
二、超過前開數量限制,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
90年的44條就是現在的49條
那就沒事了
一切合法
皆大歡喜
不過既然有「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就乾脆把它明訂進去
一堆額外發布的令很難找,民眾自然會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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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樓友留言說廢止了,再查了一下,還真的是
想不到財政部自己網站都沒更新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57
但還是有相關的令
有關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輸入菸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解釋令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9058
一、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輸入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未逾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規定公告之一定數量者,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超過該一定數量,且經本部核符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者,得憑本部核發之同意文件輸入。
公告事項: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其他菸品5條(1,000支)或5磅。
二、酒:5公升。
所以蕭美琴所攜帶的酒類已違反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一項第四款一定數量之酒品(23公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 45 條
2.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不管如何,就是超過數量,應予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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