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rue wrote:
你還沒回答 "合法" 跟 "合法程序" 的差別。
只要 "程序" 依據法律規定走,就可以說是合法程序,我之前假設的不實公文案,在程序上也是依法律規定在走。
不實公文一開始就不合法
何來依法律規定在走
或許你的工作環境跟成長經歷
讓你覺得只要有權有勢就可以不依法行事
但是還是衷心建議您
依法行事才是法治社會的基石
這也就是前幾年覺醒青年一直在喊的程序正義
雖然他們只是看顏色講這句話就是了
yurue wrote:
你還沒回答 "合法" 跟 "合法程序" 的差別。
只要 "程序" 依據法律規定走,就可以說是合法程序,我之前假設的不實公文案,在程序上也是依法律規定在走。
1589 wrote:
回到本題,首先要釐清
1.教育部對大學校長之聘任,可否行使主管機關監督權?
2.若可行使監督權其性質與範圍?適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有無釋字第553號解釋適用?)
3.依法行政之法律保留與法律優位,應如何遵守?
4.管爺在聘任案中的法律地位?利害關係人?當事人?
5.行政程序法中規定行政機關採職權調查,可否未經調查,疑點未明前就要求管爺說明?
附帶說明,"條件"這個名詞,法律上有其意義,行政處






weird@ wrote:
法律解釋權在司法院...(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