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ewtsai7777 wrote:
你中文到底是多差,還so?還11年以後的事?
我好人做到底吧。那規定的意思是,假設當事人出國超過兩次,就沒有「欠十萬元以上才可以限制住居」的限制。意思就是執法單位爽的話,看到你老婆欠五千元,再看到你老婆出國兩次以上,就可以限制住居了。
不過因為健保費應該是掛在你這邊,所以到時欠費的應該是你,不是她。
還有,我的重點不是你老婆現在就已經欠費。而是你說就算開始要繳費,你也不會去繳,她也不想繳。我是針對這點去講的。不想守法,沒立場去說別人。外籍人士來台不想遵守台灣的法律,就滾出台灣。叫她滾出去是因為她不想守法,而不是她已經欠費到法律規定她必須離開。我叫她滾出去是看不爽她(和你)這種心態。懂了沒?
你是不是因為長期待國外,所以簡單的中文句子都看不懂了?
你好可憐 限制住居跟限制入出境+居留權被取消, 天差地遠
無聊
任何還保有居留權的 本國人或外國人, 都不用 也不屑理你可笑的心態
你這言論跟不愛台灣就滾出台灣 不也一樣
法律都沒管到我們 強制到我們, 你是在鬼扯什麼
這類小明 大明. 欠健保費 不守法的才多
你先叫欠費的小明滾 再來針對我老婆
125475368 wrote:
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
限。
可憐哪~~~
外籍 第六類 每月749 要超過11年才到10萬
11年出境未達2次? 呵呵 我老婆一年都超過5次了
你連法條都看不懂?
你貼的那個是不得限制住居的規定。
而且"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那個不在此限的意思是說,就算你滯欠金額不到10萬,如果你有出境兩次以上,還是可以限制住居。因為你出境兩次,代表你已經有逃亡之虞,所以限制你的住居。
這樣你看懂了沒?
管收的規定在下面: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我在跟你說管收,
你跑去看限制住居?
你是不是分不清楚兩者差異在哪?



125475368 wrote:
我有否認法律存在嗎? 我說的是不可能針對到我老婆 你是在?
可憐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