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kang2 wrote:
大巨蛋是台北市的一...(恕刪)
基本上,在"未按圖施工"這件事情上,幫遠雄講話的
如果說不是雄粉,我就不知道該稱作什麼了
市府全面停工的處分確有瑕疵,但遠雄未按圖施工也是事實
至於你還在質疑理由夠不夠充分
就是在質疑法院的調查能力或者遠雄律師團的專業能力?
再來,那些稱別人柯粉的就不是二分法?
但我不是很在意你們要灌什麼名號啦
至少我言之有物,很多發言還找了資料連結來佐證
相比那個搞錯法條還要硬拗的,你倒是對他的胡說八道沒什麼意見喔
也別怪我同樣以雄粉相稱
火影兜 wrote:
就說了錯的是你啊...(恕刪)

Toluba wrote: 樓地板一定是其一
法院都認證遠雄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六款了,你是在懷疑法院被收買,還是遠雄的律師團比不上你們這些阿貓阿狗?
什麼圖面不對的,就別拿出來講了,如果是這樣,遠雄律師團早就拿出來了,還用等你們下指導棋?
火影兜 wrote: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訴,113 建築師法 行政 判決
58條是建築師法
針對建築師個人
所以被告只有徐先生一位
遠雄巨蛋是財團法人
醫師律師都是財團法人?
醫師法
律師法
你不要笑死我很混
你是不是對岸來的?
火影兜 wrote:
你把建築法跟建築師法搞一起了
建築師法39條修正條文
第三十九條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
Toluba wrote:
從頭到尾,我都是在講“建築法”
沒提過半次“建築師法”
是你搞混還是我?
你可以練練再來嗎?bye
火影兜 wrote:
原來你不是法律系的初學者
那我就不想理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