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達人可以分析一下 大巨蛋 現在的困難點?


fkang2 wrote:
大巨蛋是台北市的一...(恕刪)

基本上,在"未按圖施工"這件事情上,幫遠雄講話的
如果說不是雄粉,我就不知道該稱作什麼了

市府全面停工的處分確有瑕疵,但遠雄未按圖施工也是事實
至於你還在質疑理由夠不夠充分
就是在質疑法院的調查能力或者遠雄律師團的專業能力?

再來,那些稱別人柯粉的就不是二分法?
但我不是很在意你們要灌什麼名號啦
至少我言之有物,很多發言還找了資料連結來佐證
相比那個搞錯法條還要硬拗的,你倒是對他的胡說八道沒什麼意見喔
也別怪我同樣以雄粉相稱
大巨蛋 現在的困難點?

關鍵字:
柯p 社會住宅 流標

看到柯p修理大巨蛋的刁法
根本沒有建商膽敢來標社會住宅

選我正解!!!

但再這樣玩 柯p只有死路一條
所以 柯p 團隊有個林先生必須走人
這樣大巨蛋才能續蓋
也一定會續蓋
大巨蛋停工一年,北市請正視自己捅的婁子!!
大巨蛋案 監院糾正北市府

Toluba wrote:
市府全面停工的處分確有瑕疵,但遠雄未按圖施工也是事實...(恕刪)


假設你說的是對的。

你又不是不知道,未按圖施工好改,樓梯又不是立即對公安有危害,有的是方法逼建商就範。

全面停工的處分的影響太大,這兩個有甚麼可比性?


當時市府的選擇很多。市府要搞大的,就最好不要輸。


至於你是否認為自己是不是在貼標籤,我是沒意見,畢竟每個人對自己的標準都不一樣。
Toluba wrote:
至少我言之有物,很多發言還找了資料連結來佐證(恕刪)

就說了錯的是你啊

且法律也不是免費義務幫你講解
既然案子進了法院
依一般通念兩造雙方各自展開攻擊防禦方法

案子輸贏也不是絕對一方大惡不赦
你找這麼多,不如一紙簽約文書
fkang2 wrote:



假設你說的是對...(恕刪)

有沒有危害,也要審過才知道
況且不是只有變更樓梯

建築法就是這樣規定,你覺得不合理
應該是去要求修法
以後任何變更都不用先報驗
只要事後審查就好
到時候,你就可以知道建商的良心在哪
火影兜 wrote:


就說了錯的是你啊...(恕刪)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84249
你先找出哪裡提到「建築師法」吧?

自己胡說八道還不想承認
可悲的新帳號

Toluba wrote: 樓地板一定是其一

法院都認證遠雄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六款了,你是在懷疑法院被收買,還是遠雄的律師團比不上你們這些阿貓阿狗?
什麼圖面不對的,就別拿出來講了,如果是這樣,遠雄律師團早就拿出來了,還用等你們下指導棋?

火影兜 wrote: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訴,113 建築師法 行政 判決

58條是建築師法
針對建築師個人
所以被告只有徐先生一位

遠雄巨蛋是財團法人


醫師律師都是財團法人?
醫師法
律師法
你不要笑死我很混

你是不是對岸來的?

火影兜 wrote:
你把建築法跟建築師法搞一起了

建築師法39條修正條文
第三十九條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

Toluba wrote:
從頭到尾,我都是在講“建築法”

沒提過半次“建築師法”

是你搞混還是我?

你可以練練再來嗎?bye

火影兜 wrote:
原來你不是法律系的初學者

那我就不想理你了

Toluba wrote:
http://jirs...(恕刪)

我真的不想理你耶

因為我回覆等於是教你了
火影兜 wrote:


我真的不想理你耶...(恕刪)

可悲的新帳號

其實你真的沒料耶

這個帳號也臭掉了

要不換一個再來?

Toluba wrote:
http://jirs...(恕刪)


你去律師事務所付錢

一小時拿到答案

遠比你在網路搜集資料勾勾纏網友來的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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