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lu789 wrote:
你舉的第一個例子很有趣,但有些無法類比
如果甲跟乙只發一槍同時命中丙,無法確定丙是被誰擊斃,判殺人未遂或許不能令人滿意,但至少甲跟乙也算是受到法律制裁,為自己的行為與丙的生命付出代價
今天的案例比較像丙只中一槍斃命,無法確定是甲或乙開槍命中,所以甲與乙都判無罪,這樣會留下兩個嚴重後果:
1.丙失去生命卻無人負責(範圍可限縮到甲跟乙開槍卻無法判定)
2.留下法律漏洞,若一人以上殺人無法判定兇手時都全判無罪,那罪犯間可以先套好令法官混淆的證詞造成法官無法確認兇手而脫罪,那將是很可怕的事
假如今天這個駕車撞死人的案子,能證明雙方早有冤仇,對方是故意預謀開車撞死人,
那法官一定會照你說的,就算沒辦法確定是哪一個人開車的,也至少會判兩人故意殺人未遂。
但如果不能證明是預謀開車撞死人,那就是過失殺人,而過失殺人有未遂嗎?過失犯是沒有未遂的,
(主觀上沒有犯意,哪還有既未遂?),所以就只能判無罪。
richardlu789 wrote:回到這個案子,如果車上就只有兩人,那駕駛非A即B,若證據顯示A涉嫌就朝A定罪方向進行,若A自認無罪必然會提出證據舉發B,這就是最好的舉證方式,若A存心頂罪又無法找到B確切的犯罪證據,那我寧可法官對A判刑,總比全判無罪來的合理)
戒嚴時代的刑法就是這種想法,就算抓不到真正的犯人,也要隨便抓一個人認罪,
因為這樣做,一來被害家屬的心理得到補償,二來也向社會有交代、說凡犯罪必得到懲罰,
大家就不敢犯罪,法律沒漏洞,沒有可怕的事。這樣犧牲一個人,會得到兩個好處,何樂而不為?
當初江國慶案就是這種想法下的產物,不管如何,我總是抓個犯人給你們看了,沒有說抓不到人
無罪喲。但現代的刑法則轉向若無法確定真正犯人為誰,寧可錯放也不能犧牲無辜者的人權,
因為沒有人必須去擔被冤判的風險,即使他自願頂罪,該承擔的也是頂替這個行為的責任,
而不是他沒做過的那個犯罪。
兩種觀點孰好孰壞,大家自己可以選擇,當然如果大家偏向罪疑唯重、就算不確定誰犯罪
也要抓個人判刑負責的觀點,那就請立法院修法,一切都可以談的,畢竟台灣是民主社會,
民意才是最至高無上的價值。
gufan wrote:
假如今天這個駕車撞死...(恕刪)
了解你的意思,在無罪推斷的原則下的確是對嫌犯有比較大的保護(畢竟對無辜的人入罪對人權傷害很大)
若回到這個案子,會造成兩人都無罪很關鍵的是與法律設計有關,請看下列節錄
(節錄)
王媽媽說,高雄地院認為陳男是肇事駕駛,並於96年3月判決有罪,但高雄高分院卻採認2名目擊者的說法,認定肇事駕駛是身材較高大的葉男,因而在97年4月判決陳男無罪定讞。
王媽媽表示,他們改向葉男提告過失傷害,並指控陳男冒名頂替,但高雄地院卻仍認定陳男才是駕駛人,判葉男無罪;高雄高分院也在今年1月判決葉男無罪定讞,結果肇事車上僅有的2人都無罪。
律師吳秋麗則指出,本案的民事程序還在進行中,但刑事的再審與非常上訴非常嚴格,最後成功機率「微乎其微」。
大家看出問題點了嗎?因為法律設計造成陳男先無罪定讞,然後另一審中再判葉男無罪定讞,這樣家屬也很難再回頭告陳男,這明顯是種漏洞...由於犯人可明確認定是這兩人其中一人,遇到這種案例應允許重新對這兩人再審才合理...如果重新再審仍無法確認那是另一個層次問題,但不應剝奪被害人權利,也留下嚴重的法律漏洞(兩人串供,我先頂罪,等你無罪定讞後我再提有力證據脫罪)
kaots wrote:
那最起碼也要幫忙罵一下吧.....鬼島再怎麼說還是有言論自由的.....雖然01沒有...(恕刪)
那麼愛罵, 01這裏有個三年前類似的舊案討論列, 上去罵一罵吧.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03974&p=1
我覺的
高等沒院的刑六庭
責任比較大
因為被告都承認是駕駛
爭議蠻大的 ,直接判決確定
有疑問,更審退回地方法院 才是比較合理
不過檢察官問題也很大
A 不是駕駛 判決確定
推了很久 才告B
另外那個爭議的判決,未申請再審,也蠻怪的
其實即使過失重傷害 ,也是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許檢察官 覺得這個並不是大案子吧 ?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高院
【裁判字號】 100,交上易,119
【裁判日期】 1010109
【裁判案由】 過失重傷害等
本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61號對
被告陳奕政所為之無罪確定判決,亦有案件審理時已存在而
漏未審酌之相關事證,自應由檢察官依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聲請再審,循再審程序救濟之,併予指明。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地院
【裁判字號】 100,交易,20
【裁判日期】 1000819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等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 瑋
(這個法官蠻有勇氣的 ,翻了高等法院 的判決)
蠻奇怪的 一審有罪六個月
檢察官上訴
反而變成無罪判決確定,且不能上訴
【裁判字號】 96,交上易,61
【裁判日期】 970430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邱永貴
一審判決有罪
【裁判字號】 95,交易,215
【裁判日期】 960329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易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律師
陳慧敏律師
盧惠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偵字
第6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