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eric wrote:不然有疑問的人可以打...(恕刪) Bingo, 果然如 Discoby 說得如出一轍不會解釋的Discoby 真是料事如神將某人的個性摸得徹底另外一個疑惑, 這裡不是討論區嗎???不是用來討論的嗎????
蘋果飯 wrote:既然閣下堅持使用竊盜...(恕刪) 台灣的法律可以參考國外但...為何我要去解釋德國的法律啊?我們的法條有明文規定要參考德國法律嗎????但我只知道我會認為該偷騎摩托車的人應該要落入我國刑法第320條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不是不據為所有, 至少騎得當下就是據為所有了. 這個也是很簡單的道理. 你要不要去路上蒐集大眾的意見, 未經別人同意, 偷騎別人的摩托車, 那當下算不算意圖為自己所有. 都"騎下去"了, 還不算"擁有"嗎? 做人論理可以, 但硬凹真得很難看啊. 對了, 不要討論其他法律, 就單論這個法條就好了. 也好讓大家都知道意圖的定義. 而且就討論這個案例. 該不會最後還是要靠法官的心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