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飛翔 wrote:
你說的置留權是在失物無人認領的情形下吧
不是撿到就有置留權帶回家放個兩天吧
人家法條都貼出來了,
看一下吧。
你撿到失物送警察局招領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話那不叫留置權,
而是物品直接變成你的。
為什麼我知道?因為我之前撿到別人皮包送去警察局警察跟我說的。
再度飛翔 wrote:
我之前發過我不會接受,但願意給個1000~2000不等的紅包
跟我用要的,我會說那你拿去放回原位吧,就這樣簡單
這也是方法之一。
但是換個角度,
拾獲人也可以說:我可以接受你請我一杯飲料或是意思一下包個小紅包,
談好細節見面劈頭就用已報警嚇我,我會說那你回去原位找吧,就這樣簡單。
至於我放回去了你找不找的到,不是我的事了。
反正我跟你"說"我已經放回去了。
說跟作也許會是同一回事吧。

真要搞到大家都不爽,
拾獲人可沒甚麼損失,
倒楣的是誰?
失主可沒有這種跟人家賭氣的本錢。
因為不是人家欠你的!
再度飛翔 wrote:
第一、我不至於弄丟自己的東西,所以不用煩惱
???
我記得你剛剛不是才回復一篇,
說甚麼要繳房租的不是嗎?
還是我看錯了那個人不是你。
再度飛翔 wrote:
第二、弄丟我家的事,撿到是你家的事,跟我用要的三成,吃屎比較快
同樣的邏輯,
撿到東西我家的事,你東西不見你家的事,
想報警說我竊盜,你先拿出證據來再說吧。
搞清楚一點,
你要說別人竊盜,是你要找出監視器畫面"證明"別人是竊盜,
而不是別人要找監視器畫面"證明"自己不是竊盜。
這下就算全省監視器都是好的我看也幫不了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