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laovvye wrote:
不懂法律學人講法律?...(恕刪)


法律有啥好懂得
只要會引用法條人人都是法官

法官的判決都必需依照明文規範來的
哪個法官可以不依據法規自己解釋判決?

上面就有人說過了
同樣一件事
A做了可以解讀C
B做了可以解讀成D
同樣的事情可以有不同的結果,這就是老百姓都永遠不會懂的法律

法律是死的沒啥好學,肯讀肯念就會了
懂得玩弄法律
會引用對自己有利的條文來替自己辯解做出判決
這才是你所說得懂法律之人

所以
沒有誰懂誰不懂的法律人
只要能勝訴你就是懂法之人

laovvye wrote:
法律保護的是大方向
不是小方向
一些最基本的原理原則你讀過
覺得不服
在來攻堅
懂都不懂
學人講個屁...(恕刪)

法律我不懂。

我只是比較好奇。
這三個法官此例一開,將來公務員怎麼搞,都不算貪污了吧。
辛苦的打字,只是為了充實資源回收桶的容量~~
香酥雞 巴比Q wrote:
將來公務員怎麼搞,都不算貪污了吧。...(恕刪)


也不能這樣說
這三位法官只是開路,把大原則畫出來,告訴後面的公務員要怎樣"收錢"才是對的方式
只要把握幾個大原則
就不會有貪污問題

黨證(這可不是每一位想收錢的都有)
酬謝金

當然還要有個肯幫你抬轎的法官
那這一切就都不是問題了

mo0928o1 wrote:
也不能這樣說這三位法...(恕刪)


弱弱的問一下,真的只是假設問一下。

再鋪了怎麼多梗之後,會不會也是要為後面那位目前被羈押的御用大律師解套啊?
胃達樂 wrote:
弱弱的問一下,真的只...(恕刪)


這一點,我也想到過,不過藍綠彼此仇視,說真的,

藍營沒必要這樣做,只是會被綠營的把014案做把柄,

014判7年,七年之間,一些緩刑減刑什麼的扣一扣,

搞不好,現任總統還沒退任,014就已經假釋出獄了,

倒是苦了在牢中的大律師,一樣都是貪污罪入獄,看到014比自已晚入獄,

但早早就被放出,可能還真的會被氣出經神病來,

藍營要讓大律師假病氣到變真病,這才是最後的目的。
laovvye wrote:
不懂法律學人講法律??
群眾的盲目無知
才是亂源所在
立委誰選的
總統誰選的
鄉民如果懂得知人善用
今天哪會有這些東西
我倒覺得
依照實質影響力說
你們這些鄉民應該也被當成共犯一起被關
罪刑法定主義
請問鄉民有幾個懂
我寧願看這些法官們玩弄法律
也不想聽鄉民扯法律
法律保護的是大方向
不是小方向
一些最基本的原理原則你讀過
覺得不服
在來攻堅
懂都不懂
學人講個屁
(恕刪)


看完您整篇內容!!!請問你需不需要鏡子???
可以出來開業了,,絕對是當紅辣子雞,
業界太需要把黑的說成白的了.
從政也行,太需要掩飾太平的官員了

塑化劑的犯人也可以放出來了..
從物理的角度看來:
構成元素都是"中子,質子,電子"跟其他起雲劑元素並沒有不同,..
請看卡通:"阿甘妙世界"..
CADER 論壇 http://cader.tw
寫了長篇大論…是在考驗人民的文學素養嗎?
扯東扯西, 就以014的案子就事論事
收錢的動機 燒錢的緣由 難不成這沒有鬼嗎?
我原本也是覺得是恐龍法官,但是經過幾天的發酵後,我覺得這次的法官有一個很偉大的想法!

引用:
「職務上行為」?對此,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務採取「法定職權說」
但最高法院於陳前總統龍潭購地案時,卻創設了「實質影響力說」。

他們是一審法官,如果照原本的「法定職權說」是目前這樣的判決結果。他們知不知道大眾能不能接受??當然知道。但目的是什麼??

一審的判決並不是最終的判決。

但是挾著大量的民怨,迫使大法官將「法定職權說」與沒有法條文義的「實質影響力」界定清楚。
不然以後這一類的案子很難辦下去!

如果要採「法定職權說」,他們知道目前的這種職權界定只能打蒼蠅,對於真正有權勢影響的人根本辦不了。就像這次的案子一樣。

如果採行了「實質影響力說」,那法官的心證就非常大了。我認定你有影響力,就有影響力。變成一種不是法治,而是人治的狀況。會變大亂!

不管怎麼樣,都是要修法。現在的法律不夠周延,判例卻又擴權得太嚴重。
我到覺得他們是犧牲了他們自己的名聲,去形成一個司法改革的洪水。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我們真的應該幫他們拍拍手~~
當然這也只是我的想法。
小玩咖 wrote:
收錢的動機 燒錢的緣由 難不成這沒有鬼嗎?


就算有鬼,如果檢察官拿不出證據證明這和貪汙有關,法官也沒辦法去定他貪汙罪。
他可以跟你說:我就喜歡收錢燒錢啊!
如果你拿不出證據證明這些錢跟貪汙有關,
那你頂多判他毀損國幣。
今天的情況就是法庭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他是因為"貪汙"所以收錢,
所以就"貪汙"這個罪名是無法成立的。

要罵法官是恐龍之前,
麻煩先去了解一下法官是怎麼判案的。
法官判案只看證據和法條符不符合,
這些東西常常是和我們一般人的想法有出入的。
不是那麼"想當然爾"的事情。

不是我們看看新聞聽聽名嘴,
然後自己胡亂推測一下,
就可以說"阿不就是這樣,我都看出來了,為什麼法官看不出來?"
要知道我們在這邊嘴砲沒有甚麼影響,
但是一個法官在法庭上的判決可是會影響很多人的。
所以要作一個有罪判決的時候,
必須要有很嚴謹的流程,不能過度的過大或縮限法條的解釋,
法條那樣定,證據是甚麼樣,符合就是符合,不符合就是不符合,
不是一句"這裡面一定有鬼"就可以定罪的東西。
就算真的有鬼,你也要把鬼抓出來看看是餓死鬼還是枉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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