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XSOUL wrote:
是啊,現在就是需要監督條例來成為逐條審的法源...(恕刪)
這個監督條例如果按照國際通例的話,不能作為逐條審的法源的,也就是一個談判事前的授權法案而已。已簽訂的協議,就像上面的大大說的,國會只有打包表決的方式,過還是不過。府方已經退一步對同意對已簽訂的服貿逐條審了,這個動作完全跟這個監督條例是兩個平行線,互不影響的,那麼為什麼學生們不能退一步,讓它們同時進行呢?
ROXSOUL wrote:
未來會不會真的有逐條修改這種設置
或者乾脆設計一個毀約權
同意或否決...(恕刪)
sunyearhuang wrote:
幾乎所有的國家本來就...(恕刪)
sunyearhuang wrote:
幾乎所有的國家本來就...(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