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有看到陳為廷的講話,討論一下學生的核心訴求問題

ROXSOUL wrote:
是啊,現在就是需要監督條例來成為逐條審的法源...(恕刪)


這個監督條例如果按照國際通例的話,不能作為逐條審的法源的,也就是一個談判事前的授權法案而已。已簽訂的協議,就像上面的大大說的,國會只有打包表決的方式,過還是不過。府方已經退一步對同意對已簽訂的服貿逐條審了,這個動作完全跟這個監督條例是兩個平行線,互不影響的,那麼為什麼學生們不能退一步,讓它們同時進行呢?

GoDuck wrote:
這個監督條例如果按照...(恕刪)


我知道
就像民法上只要改了一個字
就等同舊約撤回締結新約

只是因為行文方便之故
加上目前民意之故
似乎我國想採用這種逐條審查機制

事實上監督條例若是真的立法
未來會不會真的有逐條修改這種設置
或者乾脆設計一個毀約權
同意或否決
仍需要等立法院開始立法之後才知道

不過以自然人作生意來形容的話
除非真的有很大的好處
否則我真的不想跟可能毀約的人作生意
又要滿足國內的正當法律程序呼聲
又要滿足國際契約訂定之慣例

兩難啊
不是喊口號可以解決的



GoDuck wrote:
所以目前的服貿,最容易被攻擊的一點,不是所謂的事後30秒,而是事前沒有充分的溝通和法條的規範...(恕刪)

不對,雖然和台灣有自由貿易協議的國家很少,但服貿是所有自貿協議裡討論最多,公聽會最多場的。
(說不定都創金氐記錄了)
重點是,一旦牽涉到中國,再多的溝通還是講不清楚說不明白,何況自貿協議本來就是佷專業的商業利益交換。本來一般人民就很難理解。
ROXSOUL wrote:
未來會不會真的有逐條修改這種設置
或者乾脆設計一個毀約權
同意或否決...(恕刪)

幾乎所有的國家本來就有國際約或協議的最後同意權機關。
這是(兩國)雙方在談判之前都有的認知,所以合約或協議簽署後被相關機關否決,不算是毁約。
只是諦約程序沒完成,跟合約或協議說881而已。

但即使有這個認知,基本上雙方都會信任對方有能力通過簽署的文件才會談判。
若沒這層信任,就是懷疑談判對方的代表性不足,這時候慣例上就不會有談判了。

就像兩個公司洽談合約,結果對方派來一個工友來談,你會跟他談嗎?
你會懷疑他的代表性,談了半天,除了泄漏自己的底限外,根本是白談。
這就是政府說,退回服貿會有信任問題,將來台灣對外的談判會有很嚴重的影響。
sunyearhuang wrote:
幾乎所有的國家本來就...(恕刪)


+1, 還專門去研究了一下美國的TPA, 他們目前是原來的TPA法案過期了,最近幾年跟別人談外貿協議的時候,其實跟馬政府談服貿是一模一樣的,都是在沒有授權法案下的裸奔,當然就像您說的,美國政府本身的公信力比較高,雖然在裸奔別國也接受跟他談,不過TPP的很多潛在成員國還是希望美國正式通過新的TPA,這樣更保險一些,於是今年一月份奧巴馬希望國會通過新的這個法案,並且這個新的法案會給行政部門比原來的TPA更高層級的談判授權,也遇到了一些阻力,目前還在醞釀商討中,不過美國行政部門不管啊,還是照樣裸奔照樣談

台灣現在要做的這個東西,我剛剛看了一下學生們提出的那個民間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不但層層設卡,還要求談判過程透明化,這樣立法院不但要在最後審查插一手,還要在談判過程中插一手,又是聽證會又是公開協商,世間獨此一家這麼玩吧?我覺得,這麼做,基本上是等於不要談的意思,這種貿易協議哪裡可以有那麼多的公開啊?

PS.奧巴馬看到馬英九的會心有戚戚焉吧,都在裸奔,馬英九這一裸奔招來了50萬人上街頭,還被罵獨裁。。
GoDuck wrote:
先毀約→再立法→爭取授權通過→重新談→逐條審新談回來的服貿(或者直接備查yes or no)→服貿生效

我覺得,這樣大陸不一定會同意跟你談,而且的確影響台灣的國際信用...(恕刪)



合約能說改就改? 說延就延? 說退就退?
真以為大陸會樂意的讓你毀約>立法>重談?
當人家大陸是你的小弟嗎? 你自己說的算?
一堆台灣人還自視甚高以為對岸很缺台灣這個市場?

不要搞到最後服貿簽不成...
不是我們不給簽,而是對岸已經不爽跟你簽了...
然後又一堆人上街頭抗議說大陸無情蠻橫不講理...

sunyearhuang wrote:
幾乎所有的國家本來就...(恕刪)


對,我搞錯層次了,尚未簽約不會有毀約問題,頂多不簽了
那其實講精確點,現在在爭取的不是逐條審查,而是不簽的權利吧

這簽約流程圖看來是學生心中的完美程序
但是前提必須是人民都不是一日球迷而且很認真的關注
另外這條例是僅針對兩岸事務設立而已?

不過看這張圖
第三階段簽署協議後
第四階段若立院要審議再一次三讀未果
是會無效,就直接讓條約翻桌?

雖然立法院得以審查法律、條約及預算案
但是涉及國與國或政治實體簽訂條約
我個人是認為立法院的手最多只能伸到簽署前
要毀約就趁第三階段
應將第四階段的法院審議前移到簽訂前第三階段
否則已經簽訂之後還有最後審查
雖保障了程序但卻傷害國家信譽
且立法院在簽約前監督機制真有運作
簽約前的完善監督應該已足

只是不曉得這法案要是真的通過,以後簽定條約會不會更加困難




光看學生畫的流程圖第一部分就不用看下去了

協議的提案內容要先送立法院,立法院有修改,附款,保留的權力。

這很理想,但請問修改/附款/保留的最終意見是要怎麼定?

表決?很好,那如果國民黨的提案又表決通過了,

那是不是霸佔主席台,破壞立法院的戲碼還要再上演一次?

一群不遵守法制的人,很認真地訂下法律,然後要求全國人民遵守。

嗯,鬼島迴圈確認無誤!
這周他們應該會開始吵要用那一個版本的監督條例...
然後,現行協議並不是在他們版本監督條例下產生中的,所以應該重談...
再來就是公民憲政會議到底是啥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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